浅析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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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司法鉴定行业在社会化后,出现了管理较为混乱、公信力有所下降的趋势。现代社会,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着法治的方方面面,也从很多角度影响着司法鉴定行业。本文以文书鉴定为出发点,分析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旨在寻找提高鉴定行业公信力的措施方法。
  关键词 司法环境 社会环境 司法鉴定 文书鉴定
  作者简介:石佳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5-02
  由于文书鉴定具有很强的依赖鉴定人的特点,尤其是笔迹鉴定,根本上就是通过鉴定人的经验和判断力来对笔迹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而鉴定人也同样是存在于社会上的人,也同样受到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本文将以文书鉴定为切入点,分析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希望能够进一步得出司法鉴定行业混乱的原因,促使司法鉴定行业向规范化、公正化的管理水平迈进。
  一、司法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一)法官对鉴定所需的条件缺乏科学认识
  很多法官对司法鉴定的认识具有偏差,认为司法鉴定是“万能”的。以文书鉴定为例,很多法官甚至认为,在文书鉴定中,只要提供了资料就应该得出明确性结论。但是,殊不知,尽管文书鉴定所要认定的客体本身并不特殊,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能够遇见的诸如文件资料、合同、书写资料等物质,但是,在文书鉴定中,某一检验材料或比对样本能否被使用在鉴定中却有着实际的非常复杂的要求。现实文书鉴定实践中,样本质量和数量的好坏往往影响着鉴定意见的能够得出或正确与否。
  由于当前法官普遍样本意识淡薄,很多法院委托鉴定的案件在前期搜集证据资料时对样本的搜集不够充分,一旦错过了最佳搜集样本时机(一般认为,委托人尤其是法官最好是在委托鉴定前就将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保存固定下来,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在了解具体的司法鉴定要求后,故意隐瞒、毁灭、伪造检材或样本材料),有些样本可能就难以获得。有些法官在接到鉴定人的提醒之后,仍然怠于履行搜集样本的工作,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无法得出明确性结论,大大增加了文书鉴定工作者工作的难度,也更加使得人们对文书鉴定产生怀疑。以笔迹鉴定为例,物证笔迹字少、笔画简单是当前笔迹鉴定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同时,物证笔迹中存在伪装摹仿和涂改添加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求用于鉴定比对的笔迹样本在数量和质量上更加充分可靠,能够满足笔迹鉴定的需要。样本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笔迹鉴定工作的成败,对笔迹样本的要求以及具体的收集提取方法和操作技巧所作出研究和总结,对保证笔迹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条件不好或者信息十分有限的材料,即便是再优秀的鉴定人也无法在心中得出笃定的结论,真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了。
  (二)司法领域的“徇私”现象蔓延影响司法鉴定
  我国的诉讼模式正在经历从强职权主义走向弱职权主义的道路,但是,在证据的收集,调查、认定等诉讼活动方面,法官仍然轻视庭审,鉴定的委托和鉴定意见的采信都主要受到法官的干涉。在司法领域,“徇私”现象还是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些法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或“个人偏好”,导致他们在委托鉴定或采信鉴定意见的时候,也难以保证客观公允。以文件检验鉴定中笔迹鉴定为例,对于某一文件中的笔迹究竟是不是被鉴定人所书写,事实只有一个,关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当事人往往心知肚明。客观事实一旦被鉴定人所认识,那么将会导致不利于某一方当事人诉讼甚至直接导致败诉的危险。所以,有些当事人通过利用法官对鉴定人的影响来组织真实客观情况被发现。笔迹鉴定这种对鉴定人素质依赖性很高、要求鉴定人经验性强的鉴定项目,在业务素质不高的鉴定人手中,法官的刻意误导就会导致鉴定人出现错误。尤其是法官一旦在委托案件时就带有主观性,那么,他无论是在样本的搜集、案情的叙述方面,都会带有“偏向色彩”,误导鉴定人的判断,最终可能导致鉴定出现错误或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二、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一)人们难以正确面对重复鉴定
  司法鉴定界一个很难回避的问题就是重复鉴定问题。绝大多数人,无论是法官、律师、当事人,甚至是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都很难正确客观的面对重复鉴定。重复鉴定的泛滥当然不是一件好事,它的产生也确实是由于司法鉴定的行业混乱导致的。很多不负责任的鉴定机构或者是收受了高额鉴定费用而不再保持中立性的鉴定机构,确实在出具鉴定意见的时候草率,尤其像文件检验鉴定这样行业标准不明晰、鉴定方法没有特定性程序的鉴定项目,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在考核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时是很难通过程序问题来查到实质性问题的,再加上重复鉴定目前并不会产生错误鉴定的惩罚机制或追责机制,导致有些机构认为,即便自己的鉴定意见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也并不影响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样放任的心理导致了很多机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处于放任的态势,极大地破坏了鉴定行业的形象,尤其像文书鉴定这样的行业,甚至在社会大众心目中造成了“伪科学”的形象。但是,即便重复鉴定有如此大的弊端,它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个案中,重复鉴定是维持个案公正、维护司法慎重使用证据原则的体现。重复鉴定最有利的方面在于重复鉴定本身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享有知悉权和再鉴定的申请权,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都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样做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司法实践证明,有的案件初次鉴定结论不全面或不正确,经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重复鉴定,结论获得了完善和更正。另外,重复鉴定还可以打破了鉴定意见垄断的现象。从法治的角度分析,合理的重复鉴定体现了一种正常的、良好的司法、执法氛围。若是某一个机构的或某个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确实时长期处于被纠正的状态下,那么,行业本身也应该对这样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或者对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重新考量,这样也是推动了鉴定行业水平的提高以及不合格人员和机构的汰换。以笔迹鉴定为例,由于笔迹鉴定本身对鉴定人的素质和经验要求很高,加上有些鉴定案件确实很难或者是检材样本条件本身不是很好,鉴定人出现错误可能在所难免,经过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机构将会更加慎重,或者从文书鉴定的其他方面更加全面系统的分析,对纠正错案有很大的帮助。   (二)鉴定人的安全和尊严保障影响司法鉴定的“命脉”
  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震惊全国,使得全国的医生都陷入恐慌,很多专家都表示,这一案件伤害了整个医护行业的心,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医患共同体的根本利益。这一安全事件,同样给司法鉴定行业敲响了一个警钟。从安全的角度来讲,司法鉴定行业与医疗行业一样,有着类似的困局。同医生一样,鉴定人面对的被鉴定人或当事人,具有多样性,被鉴定人或当事人会将案件的胜败与否同鉴定的结果直接关联起来,不可否认,在很多“孤证”案件中,鉴定意见确实可以对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于是,鉴定人或案件当事人往往视鉴定人为解救案件困局的“白衣天使”,将他们的鉴定意见看作是“最后一根稻草”。在当前某些特殊情况下,人们往往暴燥、易怒,极个别分子对于不符合其期待的鉴定意见,也许也会做出过激行为,甚至跨越法律的底线,伤害鉴定人的合法利益。从这个角度看,鉴定人同样处在“弱势”的地位上,尤其是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由于缺乏公权力羽翼的保障,再加上有些社会鉴定机构安保设施不够完善,那么鉴定人的人身安全能否得以保障,将是一个影响鉴定人鉴定效果的无形因素。
  除了人身安全,鉴定人的尊严也是亟待保护的领域。鉴定人能否受到尊重直接影响到鉴定人从事鉴定的心情,特别是文书鉴定领域,本身文书鉴定的过程就需要一个平静、稳定的心态来发现细节,一旦让文书鉴定鉴定人感受到尊严得不到保障甚至安全得到挑战,那么他们将很难静心工作,鉴定意见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除了影响到鉴定意见,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同样影响到是否有“新鲜血液”愿意流入这一行列中来,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往往都是刚毕业的学生,一个行业是否收到普世的尊重严重影响着学生们就业选择的心态,提高整个文书鉴定工作人员的尊严感是吸引更多人才步入这一行业的有效途径。所以说,对于鉴定人的安全和尊严保障影响着司法鉴定的“命脉”。
  三、如何改善影响司法鉴定的司法和社会环境因素
  (一)通过系统指导和培训增强法官的样本意识
  如前文所述,文书鉴定在检材和样本方面要求很高,而且也十分多样化。所以,所以,一定要通过对法官进行系统指导和培训来增强他们的“样本”意识,尤其是要让一线法官了解到样本的质量和数量可能会直接影响结论是否客观正确。文书鉴定的样本获得渠道很多,尤其是法官去搜索样本,应该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通过指导和培训,让法官们了解了鉴定需求的样本究竟应该具有怎样的标准。当然,加强对文书样本重要性宣传的时候,也要向法官强调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对于法官无法判断是否可以使用的样本,可以要求法官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向鉴定人咨询,形成连动机制,尽可能的规范提交的检材和样本质量。
  (二)提高司法界和司法鉴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
  不论是法官还是司法鉴定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要用高水平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时刻警惕不良之风的侵蚀,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此外,法院系统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联合检查执法,对于发现法官因为“徇私”而操控司法鉴定的现象,一经查证属实,绝不姑息。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还应当出台相应的防止鉴定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的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鉴定人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进行鉴定。
  (三)改善社会环境促使人们正确对待重复鉴定
  我们要讨论如何正确对待重复鉴定,既防止其泛滥,又要端正对重复鉴定的认识,不能因为现在行业混论导致重复鉴定泛滥就直接全盘否定重复鉴定的积极作用。正确对待重复鉴定,首先法官要端正态度,不要惧怕重复鉴定,要向当事人解释重复鉴定存在的合理性,充分判断鉴定意见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通过质证排除不合理不合程序的鉴定意见,使得当事人信服。此外,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让当事人改变对重复鉴定的错误认识。当然,司法鉴定部门在处理申诉的时候,应当充分给予当事人充分权利,要仔细分析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意见的原因,确实发现违法、违反程序、有违公正的情况,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于正确的鉴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对当事人认真答复,保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誉、安全,维护鉴定意见的效力,不能随意被当事人闹诉的情况“牵着鼻子走”。
  注释:
  贾治辉.文书检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陈景丰.样本质量决定着笔迹鉴定工作的成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3).
  耿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的程序性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9).第383-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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