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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一个客观化的概念 ,主要依赖于概率或经验的手段来判断法官的心证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强度 ,但是 ,心证是法官主观上高度抽象的思维活动 ,以客观的手段来量化是不能成功的。学者以两大法系的理论来论证盖然性证明标准存在的合理性也存在疑问。因此 ,我国证据法应以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来替代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