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9条的规定,仲裁一方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中法律问题进行上诉,法院可以做出四类裁定,包括裁定确认裁判,修改裁决,将裁决发回仲裁庭并按照法院的决定重审,以及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那么,当英国仲裁裁决于外国承认与执行时,通过上述上诉途径所取得的上诉裁定可能在他国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过程中带来一些问题。首先,就法律问题可进行上诉的司法审查方式在《纽约公约》下应当如何认定。也即,该四类存在法院意见的裁定在《纽约公约》下应当如何认定与解读。尤其是,依据第71条第2款规定,修改裁决的部分有效并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