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上海经济建设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近年来,上海港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集装箱箱量不断攀升,2006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达到2 171万标准箱。伴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2005年以来,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量也在不断上升。采用集装箱形式运输海运危险货物,由于其货损小、更安全、适合现代物流多式联运的要求等优点,以及集装箱船舶装卸效率高、在码头停泊时间短、周转快等特点,已成为上海港危险货物海运的绝对主流。
九十年代以后,国际上集装箱船舶不断向大型化发展,8 000 TEU甚至10 000 TEU的集装箱船舶进出上海港也不再是新闻。随着上海港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集装箱船舶的不断大型化,目前上海港每4艘或3艘进、出港口的集装箱船舶中就有1艘载有危险品,2006年,上海港共进出船舶619 145艘次,其中载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22 384艘次,载有危险货物集装箱422 718 TEU,占上海港集装箱总吞吐量的2%。
随着SOLAS公约第Ⅶ章修正案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大部分章节成为强制性的规则。《国际危规》第七部分明确规定危险货物在船上需遵循积载、隔离要求,一些危险货物由于其特性,不能放在船舱内或夹板上,不相容的货物须相互隔离。伴随着集装箱船舶进出艘次日益频繁,近年来,上海海事局在对进出上海港的船舶检查中发现一些国际航线的船舶,特别是集装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不符《国际危规》要求,致使船舶运输存在风险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例如:
2005年3月5日,“瑞克麦斯热那亚轮”第153A航次载运集装箱过境上海港,其中载有3箱4.2类易自燃危险品二氧化硫脲,由于二氧化硫脲为强还原剂,在100度以上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量的氧化硫、氮等气体。通常认为,须储存在干躁洁净、通风条件良好、室温30度以下的空间内。《国际危规》明确规定该货物只能积载在甲板上。而根据船方向上海海事局进港申报信息显示,船上将此三箱货物全部放置在了船舱内。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登轮核实了有关情况后,要求船舶所载的危险品集装箱只有在符合《国际危规》积载规定后方可离港,船方按要求进行了倒舱,将原来积载在一舱内的该三箱货物移到了甲板上。该轮离开上海港驶往青岛,在连云港附近海面与韩国籍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船头及一舱着火,由于3箱4.2类危险品已移至甲板上,避免了这三箱危险品在船舱内遇热闷烧可能导致的船体爆炸等恶性后果。
2006年3月10日,马绍尔群岛籍“智利国航麦哲伦”轮第601W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装有一箱5.1类氧化类危险品过氧化氢(配BAY031084)和一箱3类易燃液体危险品丙烯腈(配BAY031082),两箱危险品装载了船上的上下两层相邻位置,没有按照《国际危规》要求进行一个箱位的有效隔离。
2007年4月16日,德国籍“M.V.CLAN TANGUN”轮714W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载运的一个装有腐蚀品三氯氧化磷(UN1810)的集装箱积载不符要求,按规定该货物应装载在甲板以上,而船方将其装在船舱内。
据统计,2005年,上海海事局共查获十三起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载箱位违反《国际危规》有关积载、隔离规定的事例。2006年共查获十八起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载箱位违反《国际危规》有关积载、隔离规定的事例。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违反国际危规的要求,给船舶本身及港口、航运等带来潜在的安全威胁,同时海事部门对之的有关查处、船舶的翻舱纠正等措施也或多或少影响了正常的航运业务。通过对这三十余起案件的调查,我们发现造成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不符合《国际危规》的主要原因、类型大致如下:
一、船方未全面掌握某种危险货物的积载要求
一些船公司、船员只知其船舶持有的《危险货物适载证书》上危险货物大类的一般积载要求,并以此为准,忽视了《国际危规》对某些危险货物积载方面的特殊要求。如:
2006年5月18日,上海快航轮(滚装船舶)第6033W航次进上海港,船上载有一箱8类腐蚀品氢氟酸,配在船舱内的第十七层。按《国际危规》要求,该货物应装载在甲板以上,只有在主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可装载船舱内,且船舱应为非封闭式。船方以为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表明其舱内可装8类腐蚀品,则8类腐蚀品氢氟酸也可装载在船舱内,未发现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备注栏中说明对于一些特殊货物,需按照《国际危规》要求积载这一特别条款。
《国际危规》根据具体每种危险货物的不同特性,规定了不同的积载要求,而船舶的危险货物适载证书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船舶可以装载的危险品大类和装载位置,船方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配载应严格遵循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按照《国际危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品集装箱的配载。
二、对《国际危规》有关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定义的理解、运用出偏差
《国际危规》规定,对集装箱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定义为首尾向、横向隔离一个箱位。一个集装箱箱位指的是一个前后不少于6米,左右不少于2.4米的空间。在对船载危险货物积载、隔离不符要求案件的查处中,我们发现有些船员对《国际危规》的隔离规定缺乏正确理解,认为两个危险货物集装箱之间相隔一个通道,便是进行了隔离。至于这个通道是否符合《国际危规》隔离要求规定的距离,他们很少关心。如:
2005年3月5日,“马士基毕尔巴鄂”轮0505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3类易燃液体,积载于BAY080882贝位;载有一箱2.1类易燃气体,积载于BAY050882贝位,上述集装箱在船上积载在相邻位置。而根据《国际危规》规定,2.1类危险品与3类危险品的集装箱应在船上至少隔开一个箱位,可见该轮的积载情况违反了《国际危规》的规定。该轮船员表示,船上这两个危险品集装箱确实积载在了相邻贝位,但BAY050882、BAY080884贝位之间有一通道隔开,符合《国际危规》的规定。为了解船上危险品集装箱的实际积载状况,上海海事局两名海事执法人员登轮对该轮危险品的实际积载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涉嫌积载、隔离违章的危险品集装箱所放置的BAY050882、BAY050884贝位之间确实有一个过道存在,但测量发现,该过道宽度仅为3.6米,不符国际危规的不少于6米的隔离规定,该轮危险品积载、隔离情况仍然不符《国际危规》要求。
三、忽视某些类别危险品的隔离要求
在对多数积载、隔离案件的查处中,上海海事局发现国内外船公司、船员对标以爆炸、易燃等字样类别的危险物品往往容易望文生义,认为其较危险,比较重视在船上的积载、隔离要求,而对一些归类为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货物则掉以轻心,对其随处搭配。从近两年来被查处的积载违章案例分析,70%隔离违章案件都与第5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误载箱位有关,如:
2005年6月8日,“晓兰”轮RS006N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的5.1类危险品双氧水,积载于BAY010482贝位;另有一个集装箱的拼箱货积载于BAY030282贝位,内装危险品乙醇胺、8类危险品氢氯酸、3类未另列明项危险品,两箱危险品之间未按《国际危规》进行隔离。
2006年9月13日,“高丽上海”轮第612S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装有一箱联合国编号为UN2014的5.1类危险品(配050382贝位),一箱联合国编号为UN2789的8类危险品(配070182贝位),两类危险品之间未按《国际危规》进行隔离。
5.1类的氧化剂、5.2有机过氧化物这些五类危险货物中有许多物质具有与其他有关物质强烈的化学反应性或自发地分解性及助燃性,其实查阅《国际危规》积载、隔离表,我们不难发现,除爆炸品外,就数《国际危规》对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与其他有关类别物质的隔离要求最多也最为严格,而很多船公司、船员都没有重视这一点。
四、侥幸心理作祟,故意违反《国际危规》要求
近年来,部分航线的集装箱船舶,由于运力过剩,航运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些船公司、船舶为了各自的经济效益,多装快运,船方的配图人员即便知晓《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规定,也会置安全于不顾,唯恐因遵循有关隔离规定而不得已甩箱等。同时他们也在潜意识中把集装箱当成保险箱,箱体看成舱壁。认为即使积载不当,也不见得实际上真会出事故,或被监管机构检查等,导致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违章事例的出现。
五、对曾装过危险货物,未经彻底清洁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要求不清
《国际危规》规定,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在未经彻底清洗前,仍须按装运危险货物时的有关要求运输,包括在船上的积载、隔离要求。但一些轮船公司由于对此规定缺乏了解,导致了其承运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错误积载。如:
2005年6月7日,“东方克利门蒂轮”第E002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有一装8类腐蚀品的集装箱,按《国际危规》要求该危险品应积载在甲板以上,该轮却将其积载在舱内。经调查了解,该集装箱为罐式集装箱,曾装运过联合国编号为2920的8类危险品,此次装运至上海港前未经过彻底的清洗,所以根据国际及我国国内法规的规定仍须按其装有危险品时的要求运输。船公司虽然按要求办理了有关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但却忽略了这个可移动罐柜在船上的积载要求,认为是空罐便可在船上随意积载。
曾经装运过危险货物而未经彻底清洗的可移动罐柜等集装箱在船上随意积载而违反《国际危规》的积载、隔离违章行为,近年来在进上海港的集装箱船舶中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船公司、船员对《国际危规》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还存在欠缺,往往以为空的容器就可在船上任意位置积载,忽略了《国际危规》对未经清洗的载货空容器的积载要求。
六、物流环节过多,货运信息不到位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正确积载关系承运船舶及货物的安全航运,要求高,规定严,牵涉、制约因素复杂。而如今,现代化的物流方式和分工方式,使危险货物集装箱出运所涉及的环节增多,装箱、申报、制单、传递、配载、审图、查询、确认、装船等相关任何环节的疏漏,有关运输单证资料不全、内容不详甚至错误或流转不及时、不到位都可能导致装船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不符《国际危规》行为的发生。如:
2005年7月7日,“海丰东京”轮208W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5.2类危险品、一箱8类危险品,两箱危险品之间未按《国际危规》规定进行隔离。经过调查了解,因该公司日本代理操作失误,导致危险品积载错误,而船方也疏忽大意,未对配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导致该起隔离违规事故。
2005年9月9日,“爱博塔”轮第457W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过境至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联合国编号为1490的5.1类危险品集装箱,配BAY150502,按《国际危规》要求该批集装箱应装载于甲板,而船方却错误地将之载于舱内。经过调查了解,因上一港盐田港作业失误及船方未尽审核义务使得该箱5.1类危险品装于舱内,造成积载违规。
以上是对常见的一些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违反《国际危规》要求行为主要原因的分析。查阅《国际危规》及相关的国内法规,我们认为要做到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符合要求,主要需遵循一下几点根本原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2.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3.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4.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罐式集装箱、中型散装容器等船用载货空运输组件/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运输组件/容器处理,在船上运输期间,遵循危险货物的有关积载、隔离要求,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5.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这些违规原因,要避免类似积载、隔离不符《国际危规》事件的发生,我们认为船公司、船方因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1.船公司、船员因加强对《国际危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船上的大副等负责货物的积载、隔离事务管理的人员更应熟知不同类别货物的积载、隔离要求;
2.涉及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有关的作业、承运、代理等单位均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规定,不能因为多装快运而故意违反《国际危规》要求;
3.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申报、制单、传递、配载、审图、查询、确认、装船、积载等诸相关环节上有关人员要按规定、时限等全面、仔细、严格地运作、把关,确保货物信息与实际状况相符,从而保障集装箱船危险品箱柜的安全、顺利运输。
九十年代以后,国际上集装箱船舶不断向大型化发展,8 000 TEU甚至10 000 TEU的集装箱船舶进出上海港也不再是新闻。随着上海港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集装箱船舶的不断大型化,目前上海港每4艘或3艘进、出港口的集装箱船舶中就有1艘载有危险品,2006年,上海港共进出船舶619 145艘次,其中载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22 384艘次,载有危险货物集装箱422 718 TEU,占上海港集装箱总吞吐量的2%。
随着SOLAS公约第Ⅶ章修正案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大部分章节成为强制性的规则。《国际危规》第七部分明确规定危险货物在船上需遵循积载、隔离要求,一些危险货物由于其特性,不能放在船舱内或夹板上,不相容的货物须相互隔离。伴随着集装箱船舶进出艘次日益频繁,近年来,上海海事局在对进出上海港的船舶检查中发现一些国际航线的船舶,特别是集装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不符《国际危规》要求,致使船舶运输存在风险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例如:
2005年3月5日,“瑞克麦斯热那亚轮”第153A航次载运集装箱过境上海港,其中载有3箱4.2类易自燃危险品二氧化硫脲,由于二氧化硫脲为强还原剂,在100度以上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量的氧化硫、氮等气体。通常认为,须储存在干躁洁净、通风条件良好、室温30度以下的空间内。《国际危规》明确规定该货物只能积载在甲板上。而根据船方向上海海事局进港申报信息显示,船上将此三箱货物全部放置在了船舱内。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登轮核实了有关情况后,要求船舶所载的危险品集装箱只有在符合《国际危规》积载规定后方可离港,船方按要求进行了倒舱,将原来积载在一舱内的该三箱货物移到了甲板上。该轮离开上海港驶往青岛,在连云港附近海面与韩国籍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船头及一舱着火,由于3箱4.2类危险品已移至甲板上,避免了这三箱危险品在船舱内遇热闷烧可能导致的船体爆炸等恶性后果。
2006年3月10日,马绍尔群岛籍“智利国航麦哲伦”轮第601W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装有一箱5.1类氧化类危险品过氧化氢(配BAY031084)和一箱3类易燃液体危险品丙烯腈(配BAY031082),两箱危险品装载了船上的上下两层相邻位置,没有按照《国际危规》要求进行一个箱位的有效隔离。
2007年4月16日,德国籍“M.V.CLAN TANGUN”轮714W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载运的一个装有腐蚀品三氯氧化磷(UN1810)的集装箱积载不符要求,按规定该货物应装载在甲板以上,而船方将其装在船舱内。
据统计,2005年,上海海事局共查获十三起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载箱位违反《国际危规》有关积载、隔离规定的事例。2006年共查获十八起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载箱位违反《国际危规》有关积载、隔离规定的事例。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违反国际危规的要求,给船舶本身及港口、航运等带来潜在的安全威胁,同时海事部门对之的有关查处、船舶的翻舱纠正等措施也或多或少影响了正常的航运业务。通过对这三十余起案件的调查,我们发现造成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不符合《国际危规》的主要原因、类型大致如下:
一、船方未全面掌握某种危险货物的积载要求
一些船公司、船员只知其船舶持有的《危险货物适载证书》上危险货物大类的一般积载要求,并以此为准,忽视了《国际危规》对某些危险货物积载方面的特殊要求。如:
2006年5月18日,上海快航轮(滚装船舶)第6033W航次进上海港,船上载有一箱8类腐蚀品氢氟酸,配在船舱内的第十七层。按《国际危规》要求,该货物应装载在甲板以上,只有在主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可装载船舱内,且船舱应为非封闭式。船方以为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表明其舱内可装8类腐蚀品,则8类腐蚀品氢氟酸也可装载在船舱内,未发现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备注栏中说明对于一些特殊货物,需按照《国际危规》要求积载这一特别条款。
《国际危规》根据具体每种危险货物的不同特性,规定了不同的积载要求,而船舶的危险货物适载证书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船舶可以装载的危险品大类和装载位置,船方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配载应严格遵循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按照《国际危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品集装箱的配载。
二、对《国际危规》有关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定义的理解、运用出偏差
《国际危规》规定,对集装箱船上货物运输组件之间的隔离定义为首尾向、横向隔离一个箱位。一个集装箱箱位指的是一个前后不少于6米,左右不少于2.4米的空间。在对船载危险货物积载、隔离不符要求案件的查处中,我们发现有些船员对《国际危规》的隔离规定缺乏正确理解,认为两个危险货物集装箱之间相隔一个通道,便是进行了隔离。至于这个通道是否符合《国际危规》隔离要求规定的距离,他们很少关心。如:
2005年3月5日,“马士基毕尔巴鄂”轮0505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3类易燃液体,积载于BAY080882贝位;载有一箱2.1类易燃气体,积载于BAY050882贝位,上述集装箱在船上积载在相邻位置。而根据《国际危规》规定,2.1类危险品与3类危险品的集装箱应在船上至少隔开一个箱位,可见该轮的积载情况违反了《国际危规》的规定。该轮船员表示,船上这两个危险品集装箱确实积载在了相邻贝位,但BAY050882、BAY080884贝位之间有一通道隔开,符合《国际危规》的规定。为了解船上危险品集装箱的实际积载状况,上海海事局两名海事执法人员登轮对该轮危险品的实际积载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涉嫌积载、隔离违章的危险品集装箱所放置的BAY050882、BAY050884贝位之间确实有一个过道存在,但测量发现,该过道宽度仅为3.6米,不符国际危规的不少于6米的隔离规定,该轮危险品积载、隔离情况仍然不符《国际危规》要求。
三、忽视某些类别危险品的隔离要求
在对多数积载、隔离案件的查处中,上海海事局发现国内外船公司、船员对标以爆炸、易燃等字样类别的危险物品往往容易望文生义,认为其较危险,比较重视在船上的积载、隔离要求,而对一些归类为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货物则掉以轻心,对其随处搭配。从近两年来被查处的积载违章案例分析,70%隔离违章案件都与第5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误载箱位有关,如:
2005年6月8日,“晓兰”轮RS006N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的5.1类危险品双氧水,积载于BAY010482贝位;另有一个集装箱的拼箱货积载于BAY030282贝位,内装危险品乙醇胺、8类危险品氢氯酸、3类未另列明项危险品,两箱危险品之间未按《国际危规》进行隔离。
2006年9月13日,“高丽上海”轮第612S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装有一箱联合国编号为UN2014的5.1类危险品(配050382贝位),一箱联合国编号为UN2789的8类危险品(配070182贝位),两类危险品之间未按《国际危规》进行隔离。
5.1类的氧化剂、5.2有机过氧化物这些五类危险货物中有许多物质具有与其他有关物质强烈的化学反应性或自发地分解性及助燃性,其实查阅《国际危规》积载、隔离表,我们不难发现,除爆炸品外,就数《国际危规》对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与其他有关类别物质的隔离要求最多也最为严格,而很多船公司、船员都没有重视这一点。
四、侥幸心理作祟,故意违反《国际危规》要求
近年来,部分航线的集装箱船舶,由于运力过剩,航运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些船公司、船舶为了各自的经济效益,多装快运,船方的配图人员即便知晓《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规定,也会置安全于不顾,唯恐因遵循有关隔离规定而不得已甩箱等。同时他们也在潜意识中把集装箱当成保险箱,箱体看成舱壁。认为即使积载不当,也不见得实际上真会出事故,或被监管机构检查等,导致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违章事例的出现。
五、对曾装过危险货物,未经彻底清洁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要求不清
《国际危规》规定,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在未经彻底清洗前,仍须按装运危险货物时的有关要求运输,包括在船上的积载、隔离要求。但一些轮船公司由于对此规定缺乏了解,导致了其承运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错误积载。如:
2005年6月7日,“东方克利门蒂轮”第E002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有一装8类腐蚀品的集装箱,按《国际危规》要求该危险品应积载在甲板以上,该轮却将其积载在舱内。经调查了解,该集装箱为罐式集装箱,曾装运过联合国编号为2920的8类危险品,此次装运至上海港前未经过彻底的清洗,所以根据国际及我国国内法规的规定仍须按其装有危险品时的要求运输。船公司虽然按要求办理了有关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但却忽略了这个可移动罐柜在船上的积载要求,认为是空罐便可在船上随意积载。
曾经装运过危险货物而未经彻底清洗的可移动罐柜等集装箱在船上随意积载而违反《国际危规》的积载、隔离违章行为,近年来在进上海港的集装箱船舶中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船公司、船员对《国际危规》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还存在欠缺,往往以为空的容器就可在船上任意位置积载,忽略了《国际危规》对未经清洗的载货空容器的积载要求。
六、物流环节过多,货运信息不到位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正确积载关系承运船舶及货物的安全航运,要求高,规定严,牵涉、制约因素复杂。而如今,现代化的物流方式和分工方式,使危险货物集装箱出运所涉及的环节增多,装箱、申报、制单、传递、配载、审图、查询、确认、装船等相关任何环节的疏漏,有关运输单证资料不全、内容不详甚至错误或流转不及时、不到位都可能导致装船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不符《国际危规》行为的发生。如:
2005年7月7日,“海丰东京”轮208W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5.2类危险品、一箱8类危险品,两箱危险品之间未按《国际危规》规定进行隔离。经过调查了解,因该公司日本代理操作失误,导致危险品积载错误,而船方也疏忽大意,未对配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导致该起隔离违规事故。
2005年9月9日,“爱博塔”轮第457W航次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过境至上海港,其中载有一箱联合国编号为1490的5.1类危险品集装箱,配BAY150502,按《国际危规》要求该批集装箱应装载于甲板,而船方却错误地将之载于舱内。经过调查了解,因上一港盐田港作业失误及船方未尽审核义务使得该箱5.1类危险品装于舱内,造成积载违规。
以上是对常见的一些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违反《国际危规》要求行为主要原因的分析。查阅《国际危规》及相关的国内法规,我们认为要做到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符合要求,主要需遵循一下几点根本原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2.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3.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4.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罐式集装箱、中型散装容器等船用载货空运输组件/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运输组件/容器处理,在船上运输期间,遵循危险货物的有关积载、隔离要求,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5.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这些违规原因,要避免类似积载、隔离不符《国际危规》事件的发生,我们认为船公司、船方因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1.船公司、船员因加强对《国际危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船上的大副等负责货物的积载、隔离事务管理的人员更应熟知不同类别货物的积载、隔离要求;
2.涉及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有关的作业、承运、代理等单位均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规定,不能因为多装快运而故意违反《国际危规》要求;
3.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申报、制单、传递、配载、审图、查询、确认、装船、积载等诸相关环节上有关人员要按规定、时限等全面、仔细、严格地运作、把关,确保货物信息与实际状况相符,从而保障集装箱船危险品箱柜的安全、顺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