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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职工身份有别的“国有制关怀”决定了下岗职工再就业选择时的国有制偏好,缺乏法律、政策根据是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难“断”的重要原因。因此,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取消“国有制关怀”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笔者建议:(1)以企业提前解除“终身雇佣合同”为法理,思考国有企业“断关系”中的法律问题;(2)以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为基础,制定并完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条例》;(3)以公平补偿为指导原则,以经济补偿金代替基本生活保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