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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4)07-000-01
摘要武术散打是实用性强的搏击类项目,是两人按照一定的规则,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进行搏斗的竞技运动项目。由于散打运动自身的技术特点以及技术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运动损伤不仅会影响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比赛成绩,甚至会危及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所以探究运动员受伤的原因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来剖析其缘由,以此对散打运动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安全性损伤散打
一、外因
(一)护具
散打规则在护具方面规定,运动员必须穿戴护头﹑护胸﹑护裆等护具,结果也大大降低了运动损伤的比率,然而在与其他对抗性项目护具比较时,散打在护具的保护措施上就显得不全面。论跆拳道中的品势不如中国的武术套路,论跆拳道的实用性不如中国的散打,而在大中小城市跆拳道的练习者比比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跆拳道在练习者的保护方面相当全面,况且近几年又发明了电子护具,有效地保障了运动员的人身安全[1]。散打运动在护具方面要吸取其他运动项目的精华,为我所用,在护具的构成上在保证护具质量的基础上更加全面﹑更加科学,也可以尝试采用电子护具,以试图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医务监督
散打运动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医务监督,医务监督涉及散打项目的各个领域,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运动员的人身安全。散打运动现有的医务监督条例对运动员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没有设立独立的医务监督系统。笔者认为散打医务监督现存的几个大问题主要有:首先要建立注册运动员的健康数据库,每年进行定时的身体检查,提高运动员的自我监督意识。其次是教练员和裁判员要不断的学习理论知识,进行医务监督知识的培训,与队医及时进行沟通,防止运动损伤的发生。最后,在赛前要对运动员进行严格的客观医务指标的监测,在赛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立刻现场治疗。在赛后,对受伤的运动员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并有计划地进行康复性训练。
(三)裁判执裁能力
散打裁判员不仅是比赛规则的执行者,同时也是运动员的保护者,随着散打竞赛激烈程度的不断提高,运动员的受伤比率也随之增高,对裁判员执裁能力的要求就更高[2]。大多数裁判员的执裁经验稍欠缺,每年只执裁一两场大型的赛事,所以裁判员要提高比赛的执裁能力,并且在每年都要进行规范的裁判员培训,严格执行裁判员考核制度。
二、内因
(一)运动员准备活动不合理
准备活动是在训练或比赛前,是机体逐步进入工作状态,以身心为主体活动做好准备的系列身体练习和活动[3]。各种运动项目的准备活动存在很大的异同。相同之处的主要目的是在比赛或训练前提高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克服内脏各器官的惰性,不同之处是运动项目的准备活动内容﹑方法不同。例如田径等运动项目,对肌肉的松弛度﹑力量及身体的柔韧性相对较高,所以在比赛或训练前要针对肌肉的松弛度及身体的柔韧性进行适当的准备活动,避免运动损伤的发生。
(二)局部运动负荷过重
由于运动员的身体素质不同,所以在训练负荷量的安排上要因人而异,有些教练员“急于求成”,为了运动员在比赛中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不断地增加运动负荷量,造成一些运动员“吃不消”的现象。例如,散打训练中运动员反复地练习直拳动作,超出了自身的生理负荷,导致技术动作变形,所以在训练中教练员要科学的安排训练负荷,减少引动损伤的发生。
(三)对训练中受伤不重视
由于教练员比较严格,有些运动员即使受伤也不敢上报,反而还坚持高强度的训练,结果造成旧伤复发或新的运动损伤,甚至还有些运动员和教练员对运动损伤概念的混淆,例如肌肉拉伤和机体疲劳在症状上极为相似,在高负荷﹑高强度的散打训练中,如果运动员准备活动做的不充分,就立刻投入到大负荷的训练中,肌肉不停的猛然收缩或舒张,极易引起肌肉拉伤。
(四)技术动作不规范
散打运动技术灵活多变,对肌肉力量要求特别高,若技术动作不规范或动作要领掌握不当,很容易造成运动损伤,特别是一些年轻运动员,对技术要领还不是很熟练,急于求成,不顾技术动作的正确与否,大负荷的进行运动训练等[4]。
例如摔法,需要利用技巧才能是对方摔倒,而不是蛮力,若技术动作不熟练,将对方摔倒时很容易造成自己意外摔倒或受伤,结果事倍功半。所以在散打的训练中教练员要加强技术正确性的训练,每项技术动作都要进行反复的训练,达到动作技术的自动化。
三、结论
(一)散打竞赛中教练员和运动员要严格执行医务监督条例,并建立自我监督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的生活习惯﹑定期进行客观指标检查,以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按级别参赛,加强裁判员的培训与选派工作,增强散打理论知识的学习,选派定量的裁判员参加各种比赛的裁判工作,提高执裁经验。
(三)由于运动员的年龄﹑训练年限、生理结构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护具的穿戴﹑裁判员的判罚尺度上要更加周密严格,以免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丁峰,王明建.中国散打与跆拳道比较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6):26-29.
[2] 郭科明.对我国目前体育竞赛裁判“执法”的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5):45-37.
[3] 田麦久.运动训练学词解[M].北京体育大学运动训练学教研室.2002.2.
[4] 刘铭良.浅析武术散打运动损伤的原因及预防措施[J].中国医学工程学报.2005(6):18-25.
摘要武术散打是实用性强的搏击类项目,是两人按照一定的规则,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进行搏斗的竞技运动项目。由于散打运动自身的技术特点以及技术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运动损伤不仅会影响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比赛成绩,甚至会危及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所以探究运动员受伤的原因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来剖析其缘由,以此对散打运动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安全性损伤散打
一、外因
(一)护具
散打规则在护具方面规定,运动员必须穿戴护头﹑护胸﹑护裆等护具,结果也大大降低了运动损伤的比率,然而在与其他对抗性项目护具比较时,散打在护具的保护措施上就显得不全面。论跆拳道中的品势不如中国的武术套路,论跆拳道的实用性不如中国的散打,而在大中小城市跆拳道的练习者比比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跆拳道在练习者的保护方面相当全面,况且近几年又发明了电子护具,有效地保障了运动员的人身安全[1]。散打运动在护具方面要吸取其他运动项目的精华,为我所用,在护具的构成上在保证护具质量的基础上更加全面﹑更加科学,也可以尝试采用电子护具,以试图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医务监督
散打运动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医务监督,医务监督涉及散打项目的各个领域,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运动员的人身安全。散打运动现有的医务监督条例对运动员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没有设立独立的医务监督系统。笔者认为散打医务监督现存的几个大问题主要有:首先要建立注册运动员的健康数据库,每年进行定时的身体检查,提高运动员的自我监督意识。其次是教练员和裁判员要不断的学习理论知识,进行医务监督知识的培训,与队医及时进行沟通,防止运动损伤的发生。最后,在赛前要对运动员进行严格的客观医务指标的监测,在赛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立刻现场治疗。在赛后,对受伤的运动员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并有计划地进行康复性训练。
(三)裁判执裁能力
散打裁判员不仅是比赛规则的执行者,同时也是运动员的保护者,随着散打竞赛激烈程度的不断提高,运动员的受伤比率也随之增高,对裁判员执裁能力的要求就更高[2]。大多数裁判员的执裁经验稍欠缺,每年只执裁一两场大型的赛事,所以裁判员要提高比赛的执裁能力,并且在每年都要进行规范的裁判员培训,严格执行裁判员考核制度。
二、内因
(一)运动员准备活动不合理
准备活动是在训练或比赛前,是机体逐步进入工作状态,以身心为主体活动做好准备的系列身体练习和活动[3]。各种运动项目的准备活动存在很大的异同。相同之处的主要目的是在比赛或训练前提高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克服内脏各器官的惰性,不同之处是运动项目的准备活动内容﹑方法不同。例如田径等运动项目,对肌肉的松弛度﹑力量及身体的柔韧性相对较高,所以在比赛或训练前要针对肌肉的松弛度及身体的柔韧性进行适当的准备活动,避免运动损伤的发生。
(二)局部运动负荷过重
由于运动员的身体素质不同,所以在训练负荷量的安排上要因人而异,有些教练员“急于求成”,为了运动员在比赛中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不断地增加运动负荷量,造成一些运动员“吃不消”的现象。例如,散打训练中运动员反复地练习直拳动作,超出了自身的生理负荷,导致技术动作变形,所以在训练中教练员要科学的安排训练负荷,减少引动损伤的发生。
(三)对训练中受伤不重视
由于教练员比较严格,有些运动员即使受伤也不敢上报,反而还坚持高强度的训练,结果造成旧伤复发或新的运动损伤,甚至还有些运动员和教练员对运动损伤概念的混淆,例如肌肉拉伤和机体疲劳在症状上极为相似,在高负荷﹑高强度的散打训练中,如果运动员准备活动做的不充分,就立刻投入到大负荷的训练中,肌肉不停的猛然收缩或舒张,极易引起肌肉拉伤。
(四)技术动作不规范
散打运动技术灵活多变,对肌肉力量要求特别高,若技术动作不规范或动作要领掌握不当,很容易造成运动损伤,特别是一些年轻运动员,对技术要领还不是很熟练,急于求成,不顾技术动作的正确与否,大负荷的进行运动训练等[4]。
例如摔法,需要利用技巧才能是对方摔倒,而不是蛮力,若技术动作不熟练,将对方摔倒时很容易造成自己意外摔倒或受伤,结果事倍功半。所以在散打的训练中教练员要加强技术正确性的训练,每项技术动作都要进行反复的训练,达到动作技术的自动化。
三、结论
(一)散打竞赛中教练员和运动员要严格执行医务监督条例,并建立自我监督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的生活习惯﹑定期进行客观指标检查,以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按级别参赛,加强裁判员的培训与选派工作,增强散打理论知识的学习,选派定量的裁判员参加各种比赛的裁判工作,提高执裁经验。
(三)由于运动员的年龄﹑训练年限、生理结构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护具的穿戴﹑裁判员的判罚尺度上要更加周密严格,以免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丁峰,王明建.中国散打与跆拳道比较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6):26-29.
[2] 郭科明.对我国目前体育竞赛裁判“执法”的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5):45-37.
[3] 田麦久.运动训练学词解[M].北京体育大学运动训练学教研室.2002.2.
[4] 刘铭良.浅析武术散打运动损伤的原因及预防措施[J].中国医学工程学报.2005(6):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