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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地税分局于日前对个体运输业户刘某长期拒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刘某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县地税局申请复议.其理由是:车辆挂靠在十堰市某公司.且车辆户籍所在地为十堰市.车辆税收的征管机关应当是十堰市地税机关.该县地税机关无权处罚。该县地税局依法受理了刘某提出的复议申请。经过审理.依法撤消了税务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