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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是海商法领域颇有特色的制度。它既可以建立管辖权基础,也可以为判决提供财产保全。法院因扣押船舶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已得到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立法的普遍认可。《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52年扣船公约)、《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以下简称99年扣船公约)和《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都对扣船管辖做了具体的规定。通过对以上述公约的研究分析,旨在探讨和研究扣押船舶管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