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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为工业发展、城市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地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甚至受到社会的歧视。究其原因,既有思想、制度的因素,也有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因素。研究解决好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关键词】提升;农民工;社会地位;路径
一、农民工社会地位现状分析
1.农民工的经济地位不容乐观。个人的经济状况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工资收入。近年来,各地经济飞速发展,但农民工的工资一直原地踏步,没多大提升。究其原因,凡是务工人口比较多的地方,经常是相对贫困落后的地方,人们收入较低,生活质量较差,这是农民选择外出挣钱的直接动因。他们相对于劳动力市场上的购买方来讲具有天然的弱势,因而只能得到较差的经济待遇,受用人单位的歧视具体表现在:首先,工资歧视,即同工不同酬;其次,就业歧视,即就业者所从事的工作不稳定,往往是最后一个被雇佣,最先一个被解雇的;再次,工种及职业歧视,即就业者被排挤到低档次的职业里,甚至限制进入某些职业;最后,人力资本投资及晋升歧视,即就业者较少获得增加人力资本的培训机会,很难有晋升的机会。
2.政治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首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名存实亡。由于选举法未对选民的居住情况进行严格界定,许多地区选民和人大代表的名额是根据当地户籍人口确定,故没有当地户籍的农民工便不能参加当地的选举和被选举活动。同时,农民工也不可能返乡参加,这就致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无形的剥夺了。然而,亲自参加选举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更能真实表达农民工的意愿,但农民工却没机会实践自己的权利,失去了对城市社会及对自己生存利益有关的话语权,失去了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其次,社会管理权被掠夺。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其切身利益与城市息息相关。他们大都希望能参与城市的管理。同时,他们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过程中其权益经常受到严重侵害,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致使他们想成为城市管理者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这既严重影响了其利益的表达和保护,也严重阻碍了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
3.农民工的职业声望明显偏低。针对这一问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教授曾于1997年初,在北京完成了一项职业声望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排在最后是十位的都是与农民工相关的职业,如传达室人员、人力车夫、废品收购人员、保姆、搬运工、单位保安人员等都是农民工所从事的典型职业。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是城市职业声望的底层。
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工作为社会劳动者的一份子,理应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益,但城市农民工的很多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首先,劳动报酬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指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在大量使用廉价农村劳动力的同时任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获得报酬权。其次,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基本要求。但是,农民工因没有享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而受到身体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现象屡见不鲜。最后,休息休假权。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几乎没有休息日,加班得不到加班费,节假日没有得到翻倍工资,更别谈带薪休假的权利了。
二、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原因分析
1.造成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的思想因素。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自然社会环境的突变,地区的差异,生活习惯的差别,语言沟通的障碍以及农村的相对保守封闭情节,使他们对于城市没有归属感,产生一种自卑心理。此外,在计划体制的政策框架下,城市居民享受着国家提供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和福利,再加上工农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他们的生活明显高于农民,这使他们自然产生一种优越感,部分对农民工蔑视、排斥和反感,使得农民工很难融入城市文明。
2.造成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的制度因素。首先,户籍管理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构筑了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在实际利益上的不平等,形成了城市对农村,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斥。户籍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性质挂钩。农民工就由于没得城市户口被无情屏蔽了在分享城市社会资源之外,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不能和城市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待遇,尤其在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上。这样他们与城市人的利益差异可能会发生摩擦、冲突和对立,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其次,就业制度。现在的就业制度,劳动力市场呈现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二元形态。首属劳动力市场基本只面向城市居民,二农民工由于其农民身份,只能选择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的环境恶劣、待遇差的脏、重、累活。与此同时,一些城市管理部门,为了解决本地居民的就业问题,对农民工的总量、职业、工种进行限制,制定先城后乡的政策,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农民工的收入远远低于市民,经济地位低下。最后,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更没有像城市职工那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他们把青春、健康贡献给城市、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把年迈、伤病留给自己。这种不对等的制度再发展中国家也是少见的。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的合作医疗体系基本趋向瓦解。
3.农民工自身素质因素分析。首先,科学文化素质偏低。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201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为2.297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亿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 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其次,业务素质不高。《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接受技术培训的情况中,51.1%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术培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过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在文盲半文盲农民工中接受过技术培训的比例也占26.3%,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35.5%,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48%,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术培训的比例分别为54.8%和62.5%。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技能水平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中国一些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既反映农民工对低收入状况的不满,也折射出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的短缺问题。
三、提升农民工社会地位的路径选择
1.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应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各方面的弱势,农民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发展就成为一个大的问题,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政府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广大民工有法可依。政府也应该积极“作为”,履行其保护和解决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行政职责。同时加大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把对农民工的保护落实到实处。
2.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应改变对农民工的传统思想观念,唱响构建“和谐社会”主旋律。理论界普遍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离不了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更少不了对农民工的关注。在社会心理学研究中,不同群体间建立共同的目标被认为是一种消除偏见与歧视的各类大众有效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传媒尤其是国家主流媒体,应让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倡导公平与平等的精神,增加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改变以往较为片面和消极的舆论导向,传播媒介特别强调:“一等公民”的意识是一种类似于种族中心主义的偏见,它将长期以来政府对城市的倾斜和保护政策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意识到城市区民得以享受的各种福利保障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有许多正是通过广大农民工的默默奉献而来的。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针对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的特点,各级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他们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他们的素质。首先,要有多元化的培训主体。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费用的拨款,这包括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也包括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其次,在培训的方法上,可以根据实际灵活多样,避免单调乏味,可以举办电脑、电工、园艺等培训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也可以举办法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等等。在培训中,生活常识、文明修身等内容也应占一定比例,尤其要加强农民工现代公民意识、秩序意识、合作参与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在多元化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对话能力、协调能力和适应能力。
4.改革落后的制度,实现制度设计的现代化。首先,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以身份制为基础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限制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通和配置,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得这一弊端暴露无遗。从社会分层角度看,户籍制度其实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农民工屏蔽在享受城市社会资源之外,如社会福利、养老金、医疗补贴等等。要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农民工和市民的互动,改造和重构农民工的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就必须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建立以身份证为基础的统一的户籍制度。其次,建立平等的就业制度,培养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要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待遇,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实施城乡统筹就业战略,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身份和权益转换。最后,改革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保障制度。由于国情的特殊性,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相当完善,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显得苍白无力。我国农民工作为制度外运行的边缘社会群体,其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权利基本缺失。虽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办法,但实施难度很大,一些农民工甚至不知道所在的城市还有关于他们社会保障的规定,全国各地区间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规定不统一、资金接续难等问题。故制定城乡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险法,建立城乡之间自由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民工由传统人向现代人转变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张黎黎.构建和谐社会中农民工社会地位提升的制度建设[J].社科论坛
[2]刘文娟.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中的农民工问题[J].枣庄学院学报.2007(6)
[3]李尚旗,唐士红.农民工现代化过程中的困境与出路[J].西北师大学报.2008(9)
[4]贺晓玲.关于农民工社会地位提升问题的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2006(12)
[5]马淑明.农民工社会地位的科学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09(20)
[6]胡晓红.富裕型农民工城市融入进程中的政治诉求[J].湖南师范大学.2009(5)
[7]叶传忠.现阶段农民工社会关系网络[J].企业导报.2009(11):35
[8]张晓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中的农民政治地位研究[J].烟台大学.2009(3)
【关键词】提升;农民工;社会地位;路径
一、农民工社会地位现状分析
1.农民工的经济地位不容乐观。个人的经济状况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工资收入。近年来,各地经济飞速发展,但农民工的工资一直原地踏步,没多大提升。究其原因,凡是务工人口比较多的地方,经常是相对贫困落后的地方,人们收入较低,生活质量较差,这是农民选择外出挣钱的直接动因。他们相对于劳动力市场上的购买方来讲具有天然的弱势,因而只能得到较差的经济待遇,受用人单位的歧视具体表现在:首先,工资歧视,即同工不同酬;其次,就业歧视,即就业者所从事的工作不稳定,往往是最后一个被雇佣,最先一个被解雇的;再次,工种及职业歧视,即就业者被排挤到低档次的职业里,甚至限制进入某些职业;最后,人力资本投资及晋升歧视,即就业者较少获得增加人力资本的培训机会,很难有晋升的机会。
2.政治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首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名存实亡。由于选举法未对选民的居住情况进行严格界定,许多地区选民和人大代表的名额是根据当地户籍人口确定,故没有当地户籍的农民工便不能参加当地的选举和被选举活动。同时,农民工也不可能返乡参加,这就致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无形的剥夺了。然而,亲自参加选举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更能真实表达农民工的意愿,但农民工却没机会实践自己的权利,失去了对城市社会及对自己生存利益有关的话语权,失去了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其次,社会管理权被掠夺。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其切身利益与城市息息相关。他们大都希望能参与城市的管理。同时,他们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过程中其权益经常受到严重侵害,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致使他们想成为城市管理者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这既严重影响了其利益的表达和保护,也严重阻碍了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
3.农民工的职业声望明显偏低。针对这一问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教授曾于1997年初,在北京完成了一项职业声望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排在最后是十位的都是与农民工相关的职业,如传达室人员、人力车夫、废品收购人员、保姆、搬运工、单位保安人员等都是农民工所从事的典型职业。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是城市职业声望的底层。
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工作为社会劳动者的一份子,理应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益,但城市农民工的很多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首先,劳动报酬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指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在大量使用廉价农村劳动力的同时任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获得报酬权。其次,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基本要求。但是,农民工因没有享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而受到身体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现象屡见不鲜。最后,休息休假权。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几乎没有休息日,加班得不到加班费,节假日没有得到翻倍工资,更别谈带薪休假的权利了。
二、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原因分析
1.造成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的思想因素。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自然社会环境的突变,地区的差异,生活习惯的差别,语言沟通的障碍以及农村的相对保守封闭情节,使他们对于城市没有归属感,产生一种自卑心理。此外,在计划体制的政策框架下,城市居民享受着国家提供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和福利,再加上工农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他们的生活明显高于农民,这使他们自然产生一种优越感,部分对农民工蔑视、排斥和反感,使得农民工很难融入城市文明。
2.造成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的制度因素。首先,户籍管理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构筑了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在实际利益上的不平等,形成了城市对农村,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斥。户籍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性质挂钩。农民工就由于没得城市户口被无情屏蔽了在分享城市社会资源之外,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不能和城市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待遇,尤其在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上。这样他们与城市人的利益差异可能会发生摩擦、冲突和对立,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其次,就业制度。现在的就业制度,劳动力市场呈现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二元形态。首属劳动力市场基本只面向城市居民,二农民工由于其农民身份,只能选择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的环境恶劣、待遇差的脏、重、累活。与此同时,一些城市管理部门,为了解决本地居民的就业问题,对农民工的总量、职业、工种进行限制,制定先城后乡的政策,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农民工的收入远远低于市民,经济地位低下。最后,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更没有像城市职工那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他们把青春、健康贡献给城市、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把年迈、伤病留给自己。这种不对等的制度再发展中国家也是少见的。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的合作医疗体系基本趋向瓦解。
3.农民工自身素质因素分析。首先,科学文化素质偏低。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201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为2.297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亿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 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其次,业务素质不高。《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接受技术培训的情况中,51.1%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术培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过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在文盲半文盲农民工中接受过技术培训的比例也占26.3%,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35.5%,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48%,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术培训的比例分别为54.8%和62.5%。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技能水平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中国一些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既反映农民工对低收入状况的不满,也折射出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的短缺问题。
三、提升农民工社会地位的路径选择
1.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应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各方面的弱势,农民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发展就成为一个大的问题,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政府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广大民工有法可依。政府也应该积极“作为”,履行其保护和解决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行政职责。同时加大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把对农民工的保护落实到实处。
2.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应改变对农民工的传统思想观念,唱响构建“和谐社会”主旋律。理论界普遍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离不了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更少不了对农民工的关注。在社会心理学研究中,不同群体间建立共同的目标被认为是一种消除偏见与歧视的各类大众有效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传媒尤其是国家主流媒体,应让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倡导公平与平等的精神,增加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改变以往较为片面和消极的舆论导向,传播媒介特别强调:“一等公民”的意识是一种类似于种族中心主义的偏见,它将长期以来政府对城市的倾斜和保护政策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意识到城市区民得以享受的各种福利保障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有许多正是通过广大农民工的默默奉献而来的。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针对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的特点,各级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他们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他们的素质。首先,要有多元化的培训主体。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费用的拨款,这包括农民工输出地政府,也包括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其次,在培训的方法上,可以根据实际灵活多样,避免单调乏味,可以举办电脑、电工、园艺等培训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也可以举办法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等等。在培训中,生活常识、文明修身等内容也应占一定比例,尤其要加强农民工现代公民意识、秩序意识、合作参与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在多元化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对话能力、协调能力和适应能力。
4.改革落后的制度,实现制度设计的现代化。首先,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以身份制为基础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限制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通和配置,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得这一弊端暴露无遗。从社会分层角度看,户籍制度其实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农民工屏蔽在享受城市社会资源之外,如社会福利、养老金、医疗补贴等等。要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农民工和市民的互动,改造和重构农民工的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就必须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建立以身份证为基础的统一的户籍制度。其次,建立平等的就业制度,培养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要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待遇,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实施城乡统筹就业战略,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身份和权益转换。最后,改革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保障制度。由于国情的特殊性,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相当完善,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显得苍白无力。我国农民工作为制度外运行的边缘社会群体,其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权利基本缺失。虽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办法,但实施难度很大,一些农民工甚至不知道所在的城市还有关于他们社会保障的规定,全国各地区间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规定不统一、资金接续难等问题。故制定城乡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险法,建立城乡之间自由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民工由传统人向现代人转变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张黎黎.构建和谐社会中农民工社会地位提升的制度建设[J].社科论坛
[2]刘文娟.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中的农民工问题[J].枣庄学院学报.2007(6)
[3]李尚旗,唐士红.农民工现代化过程中的困境与出路[J].西北师大学报.2008(9)
[4]贺晓玲.关于农民工社会地位提升问题的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2006(12)
[5]马淑明.农民工社会地位的科学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09(20)
[6]胡晓红.富裕型农民工城市融入进程中的政治诉求[J].湖南师范大学.2009(5)
[7]叶传忠.现阶段农民工社会关系网络[J].企业导报.2009(11):35
[8]张晓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中的农民政治地位研究[J].烟台大学.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