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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所周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法学专业课程。它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所涉及法律法规繁多,理论知识点较难理解与掌握。它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教学方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高职教育中,国家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文章探讨了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中具体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能有效促进学生的实践技能及综合职业能力的形成。
关键词 行动导向法 实践教学 高职教育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行动导向教学法的提出
行动导向教学法,也被称为行为导向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职业教育教学论中涌现的一种新思潮,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课程理念 ,一个先进的教育观念,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模式。早在1996年德国的一次州文化部长联席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要以学习领域为基本原则组织与职业相关的教学内容”。这个决议在1999年正式颁布,它要求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按企业生产任务的要求组织教学,要用职业行为体系代替专业学科体系,要求职业教育的目标要全面包含“知识、技能和关键能力”, 即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要达到这种培养目标,传统的授课方式是无法得到促进和开发,因此要寻找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来完成任务,确定了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来开发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
“行动导向”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学校学科模式的职业教育模式,其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根本目标,因此,职业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能力以及经验等都属于教学内容。行动导向教学法强调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和主体,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遵循“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这一完整的“行动”过程序列,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制订计划、实施计划、评估计划,使自己在“动手”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获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和能力体系。
二、当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存在的困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之一,当前,在司法高职教育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践性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陈旧,专业针对性不强。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讲授式教学始终占主导地位,常使课堂出现“一言堂”、“填鸭式”的局面,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有的学生面对司法行政执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无从下手等。这反映了学生自学、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难以满足司法实务工作的需要。现有的司法高职法学教育只是注意充实了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内容,教学过程基本上还是理论一案例—理论的过程,很少采取现场教学、模拟上岗形式,学生严重缺乏动手的机会,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严重缺陷。
(二)实践教学不成体系,没有形成综合性、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近几年的教学过程中,笔者及同行一直探索实践教学的方法,倡导并采用案例讨论法、视频观摩法、学生讲评法、模拟法庭等方式,以期达到让学生融会贯通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这些方式虽然在实际教学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没有被规范地、灵活地运用到教学中。
(三)理论和實践教学内容体系不能按职业岗位和技术领域的要求来设置教学项目和组织教学。
由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司法高职院校还是沿用学科体系加较多实践环节的组合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仍以书本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以理论讲授为重点。改革的目标实施总是力图将社会需求和学科体系整合。之所以出现这种改革不彻底的模式,总体上讲,还是顾虑过多,老的一套仍抱着不放,新的要求又需要体现。然而,靠这种传统与现代的嫁接,难以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
(四)实训课程总量不足,实训基地未能充分利用。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性教学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专业素养上训练不足,法律思维欠缺,普遍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和手段。在实践教学中,实训课程是要做到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角色模拟或者真实的身份演示,处理真实的法律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进行课程的缩减和调整。
(五)考核方式单一,忽视学生创造思维的培养。
受传统教育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行“大一统”机制,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统一学制。在这种机制下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反映在考试模式上就是理论课程的考试和考核,考查学生在书面答卷上对教科书或教师上课所讲内容的掌握程度,漠视高职司法院校的职业性和实践操作性,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六)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未达到锻炼学生提高能力的目的。
当前一些司法高职院校只给学生一至两个月的毕业实习时间,时间过短。由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到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律师所、司法所等部门的相关岗位实习一两个月,几乎没有任何效果,工作流程还未搞清楚就该走人了,实习流于形式。其次,毕业实习缺乏监督和指导,很多司法高职院校并未统一安排学生实习,而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学生只需在毕业之前提交一份由相关单位盖章的实习鉴定就行。学生实际上是否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在干什么,学校并未采取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手段。这样的结果造成大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实习,实习报告也是互相照抄、千篇一律。这样的毕业实习,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实习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司法高职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性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教学应当是我们借鉴和努力的方向。 三、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
高职法学教育应特别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从设置到今天,经历了一个从理论灌输—案例教学模式的转换—实践教学路径不断拓展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笔者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性教学作了一些尝试和拓展。
(一)更新教学观念,创新教学方法,形成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教学方法是一把双刃剑 ,既可以引导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增强素质,也有可能阻碍学生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观念,是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由此形成教学以教师为中心 ,教师又以教材和课堂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不少教师把学生看成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以为在课堂上讲的知识越多,学生学到的东西也就越多,学习就自然会越好。这种模式过分强调教师的作用与权威,却忽略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教学观念,即从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观念,转变为尊重个性、多种形式、各展所长、着眼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观。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每个学生都能主动参与。将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转变为采用课堂讲授、学生自学讲评和老师归纳相结合、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启发式教学等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教学,综合采用了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讨论教学和视频观摩、法律辩论、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使学生能独立思考问题,合作解决案情疑难,进而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在教学环节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的比重,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培养学生司法行政职业能力为核心而形成多样化、体系化的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可增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内容与课时,其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司法行政文书制作训练、案例研讨、观摩审判和模拟法庭教学、邀请校外实务部门的专家授课、利用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教学实习等,学时的安排可以采取固定教学课时与课外及假期相结合的形式。
(三)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作用。
司法高职院校应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训基地的建设,通过组织学生模拟开庭和邀请法院到模拟法庭现场审判,开展诊所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作用。同时,司法高职院校通过与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公证处等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学生进行实践提供合适的、稳定的、高水平的实践平台。并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司法行政事务的机会,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锻炼处理司法行政实务的能力,从而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整体推进,实行教法、学法和考试方法配套改革与尝试。
第一是在教法上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彻底改变“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积极鼓励教师进行有独创性的教学方法的尝试,突出对学生进行自学方法和思维能力的训练培养。要积极开展启发式教学,大力推广“讨论式”、“研究式”、“问题式”、“案例式”、“行为导向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开发学生智力,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
第二是在学法上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的成长进步,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因此,要建立和形成新型的探究式学习方法,进一步调动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老师、政治辅导员要在引导学生自学上下功夫、动脑筋、想办法,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是在考试方法上要积极推进考试模式的改革,探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能力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考核,实现由重知识、重记忆、重原理、重讲授、重理论到重技能、重理解、重运用、重训练、重实践的轉变,改变目前单一的闭卷笔试形式,逐步推行综合全程考试模式。即采取卷面测试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组合型全程考试新方式,并加强平时的考核。
总之,行动导向教学法在司法高职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将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学生司法行政实践技能和综合职业行为能力的形成,有利于高职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
参考文献:
[1]李保强.教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3]王朝庄.高职教育教学特点比较研究.教育与职业.2004(10).
[4]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7):3-7.
[5]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21 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法律出版社.2004.
[6]李跃兵.以就业为导向,开发高职课程新体系.职业教育研究.2006.(3).
[7]罗群英.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体系改革探索.教育与职业.2006.
[8]姜大源.职业教育学新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 行动导向法 实践教学 高职教育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行动导向教学法的提出
行动导向教学法,也被称为行为导向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职业教育教学论中涌现的一种新思潮,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课程理念 ,一个先进的教育观念,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模式。早在1996年德国的一次州文化部长联席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要以学习领域为基本原则组织与职业相关的教学内容”。这个决议在1999年正式颁布,它要求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按企业生产任务的要求组织教学,要用职业行为体系代替专业学科体系,要求职业教育的目标要全面包含“知识、技能和关键能力”, 即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要达到这种培养目标,传统的授课方式是无法得到促进和开发,因此要寻找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来完成任务,确定了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来开发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
“行动导向”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学校学科模式的职业教育模式,其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根本目标,因此,职业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能力以及经验等都属于教学内容。行动导向教学法强调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和主体,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遵循“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这一完整的“行动”过程序列,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制订计划、实施计划、评估计划,使自己在“动手”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获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和能力体系。
二、当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存在的困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之一,当前,在司法高职教育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践性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陈旧,专业针对性不强。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讲授式教学始终占主导地位,常使课堂出现“一言堂”、“填鸭式”的局面,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有的学生面对司法行政执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无从下手等。这反映了学生自学、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难以满足司法实务工作的需要。现有的司法高职法学教育只是注意充实了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内容,教学过程基本上还是理论一案例—理论的过程,很少采取现场教学、模拟上岗形式,学生严重缺乏动手的机会,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严重缺陷。
(二)实践教学不成体系,没有形成综合性、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近几年的教学过程中,笔者及同行一直探索实践教学的方法,倡导并采用案例讨论法、视频观摩法、学生讲评法、模拟法庭等方式,以期达到让学生融会贯通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这些方式虽然在实际教学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没有被规范地、灵活地运用到教学中。
(三)理论和實践教学内容体系不能按职业岗位和技术领域的要求来设置教学项目和组织教学。
由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司法高职院校还是沿用学科体系加较多实践环节的组合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仍以书本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以理论讲授为重点。改革的目标实施总是力图将社会需求和学科体系整合。之所以出现这种改革不彻底的模式,总体上讲,还是顾虑过多,老的一套仍抱着不放,新的要求又需要体现。然而,靠这种传统与现代的嫁接,难以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
(四)实训课程总量不足,实训基地未能充分利用。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性教学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专业素养上训练不足,法律思维欠缺,普遍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和手段。在实践教学中,实训课程是要做到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角色模拟或者真实的身份演示,处理真实的法律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进行课程的缩减和调整。
(五)考核方式单一,忽视学生创造思维的培养。
受传统教育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行“大一统”机制,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统一学制。在这种机制下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反映在考试模式上就是理论课程的考试和考核,考查学生在书面答卷上对教科书或教师上课所讲内容的掌握程度,漠视高职司法院校的职业性和实践操作性,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六)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未达到锻炼学生提高能力的目的。
当前一些司法高职院校只给学生一至两个月的毕业实习时间,时间过短。由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到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律师所、司法所等部门的相关岗位实习一两个月,几乎没有任何效果,工作流程还未搞清楚就该走人了,实习流于形式。其次,毕业实习缺乏监督和指导,很多司法高职院校并未统一安排学生实习,而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学生只需在毕业之前提交一份由相关单位盖章的实习鉴定就行。学生实际上是否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在干什么,学校并未采取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手段。这样的结果造成大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实习,实习报告也是互相照抄、千篇一律。这样的毕业实习,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实习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司法高职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性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教学应当是我们借鉴和努力的方向。 三、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
高职法学教育应特别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从设置到今天,经历了一个从理论灌输—案例教学模式的转换—实践教学路径不断拓展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笔者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性教学作了一些尝试和拓展。
(一)更新教学观念,创新教学方法,形成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教学方法是一把双刃剑 ,既可以引导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增强素质,也有可能阻碍学生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观念,是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由此形成教学以教师为中心 ,教师又以教材和课堂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不少教师把学生看成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以为在课堂上讲的知识越多,学生学到的东西也就越多,学习就自然会越好。这种模式过分强调教师的作用与权威,却忽略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教学观念,即从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观念,转变为尊重个性、多种形式、各展所长、着眼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观。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每个学生都能主动参与。将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转变为采用课堂讲授、学生自学讲评和老师归纳相结合、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启发式教学等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教学,综合采用了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讨论教学和视频观摩、法律辩论、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使学生能独立思考问题,合作解决案情疑难,进而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在教学环节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的比重,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培养学生司法行政职业能力为核心而形成多样化、体系化的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可增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内容与课时,其实践教学内容包括司法行政文书制作训练、案例研讨、观摩审判和模拟法庭教学、邀请校外实务部门的专家授课、利用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教学实习等,学时的安排可以采取固定教学课时与课外及假期相结合的形式。
(三)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作用。
司法高职院校应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训基地的建设,通过组织学生模拟开庭和邀请法院到模拟法庭现场审判,开展诊所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作用。同时,司法高职院校通过与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公证处等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学生进行实践提供合适的、稳定的、高水平的实践平台。并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司法行政事务的机会,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锻炼处理司法行政实务的能力,从而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整体推进,实行教法、学法和考试方法配套改革与尝试。
第一是在教法上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彻底改变“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积极鼓励教师进行有独创性的教学方法的尝试,突出对学生进行自学方法和思维能力的训练培养。要积极开展启发式教学,大力推广“讨论式”、“研究式”、“问题式”、“案例式”、“行为导向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开发学生智力,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
第二是在学法上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的成长进步,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因此,要建立和形成新型的探究式学习方法,进一步调动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老师、政治辅导员要在引导学生自学上下功夫、动脑筋、想办法,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是在考试方法上要积极推进考试模式的改革,探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能力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考核,实现由重知识、重记忆、重原理、重讲授、重理论到重技能、重理解、重运用、重训练、重实践的轉变,改变目前单一的闭卷笔试形式,逐步推行综合全程考试模式。即采取卷面测试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组合型全程考试新方式,并加强平时的考核。
总之,行动导向教学法在司法高职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将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学生司法行政实践技能和综合职业行为能力的形成,有利于高职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
参考文献:
[1]李保强.教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3]王朝庄.高职教育教学特点比较研究.教育与职业.2004(10).
[4]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7):3-7.
[5]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21 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法律出版社.2004.
[6]李跃兵.以就业为导向,开发高职课程新体系.职业教育研究.2006.(3).
[7]罗群英.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体系改革探索.教育与职业.2006.
[8]姜大源.职业教育学新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