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道德与法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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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原始的道德观念自然地发挥作用,具有“原始法”的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形成了道德与法互动与矛盾共存,当道德与法发生碰撞时,该如何解决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从在社会上影响很大的“彭宇”案着手,对道德与法的矛盾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论述,以期形成一个良好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道德法矛盾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34-02
  
  纠纷发生在南京的一个嘈杂无序的公交车站牌底下,一个小青年(彭宇)看见一位老太太跌倒了,赶忙上去搀扶。结果,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把她撞倒的,并于2007年7月将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并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2007年9月 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一下达,一时间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助人为乐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人们对法律的价值观以及道德观产生了怀疑,当道德与法发生碰撞,该如何妥善的处理,才能使整个社会向着和谐、友善的方向发展。
  
  一、古今中外道德的含义
  
  “道德”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简称“德”或“礼”,是与“法”或“刑”相对应的,指的是高尚的人所应具有的品德以及以“礼乐教化”等方式培养这一品德的制度和方法。
  在西方“道德”一词常与“伦理”一词通用,“伦理”一词英语为ethics,德语为 Ethik,均源于希腊文ethike,其原义也为习惯。
  在现代中国,道德与法已经分离开来,是有别于法的人们的一种正确的价值取向,而“道德”一词的用法也很多,归纳起来分为广义、狭义。狭义的“道德”一词仅指人之中与其知识、技能有别的一种内在的素质,简称品德或德,它包括内心的道德情感、道德观念。广义的“道德”一词指与其他社会现象有别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既包括个人的道德品德,也包括社会上的各种道德规范,它们是社会用于规制人的行为使其符合道德的规则和制度,它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行规会章等。
  因此,针对“彭宇”案,彭宇的助人为乐是一种正确的道德观,老太太的诬告陷害也是一种道德观。然而,老太太却先运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辩解,此时,道德与法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关系及矛盾,在道德与法的这场博弈中,天平将倾向何方?
  
  二、道德与法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
  
  道德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矛盾的,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的调整对象,道德在调整人的行为时,主要着重从人的内心出发,是一种柔性的规则;而法律是由制法者制定,人们被动的去接受的条条框框,是一种刚性的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上,二者起到了互补作用。但是,在某些领域上道德与法也可能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一)道德与法之间的矛盾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法律呈现了形式理想的特点,法律必须关注普遍性和一般性,因此,法律和道德在许多场合发生了直接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法但不合理,另一种情况是合理却不合法。
  在第一种情况下,某种行为依据法律是合法的,但是为主流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不允许,比如,在四川曾发生过一起二奶继承案,某男子身患重病,是二奶一直在身边不离不弃的照顾他,于是,这名男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要把自己生前的所有财产留给二奶,一场遗产纠纷案件便在二奶和结发妻子之间展开,审判结果,依据法律,本应由二奶继承全部财产,但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将天平倾向了道德的一边,财产由结发妻子继承。
  后一种情况是,某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却在道义上是值得称赞的。这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例如,某男青年在村子里无恶不作,并且长期虐待老人,其父不堪忍受,于是将其子杀害,其村人联名上书要求法官从宽处理。
  
  (二)如何解决道德与法之间的矛盾
  第一,加强道德与法之间的一致性,相互调节,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要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我认为,加强道德与法的一致性,形成互动是有必要的,只有这样,二者才能密切配合,相互支撑。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不可避免的受到冲击,因此,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推动道德规范的普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救助义务”的规定,例如,德国刑法第33条C款规定: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灾变时,对于有救助必要之人,以当时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别是对于自己并无显著之危险,且不至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为救助者,处一以下自由刑、或科以罚金。因此,对于不救助等恶劣行为,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当依靠法律加以规制,只有这样,人们在遵守道德才会受到法律的监督,遵守道德成为一种义务。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必须依靠道德来实现。社会的道德是内生于社会制度,可以说凝结了特定的社会和环境特征、而法律是参考了一定的道德规范后,才形成的。如果道德规范与法律背道而驰,那么也不利于法律的推广。
  第二,在立法时,正确处理道德与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环节上,应当将道德规范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给立法者提出了难题,对于道德上的合理要求,能否将其直接转化为法律义务,从而避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出现?这个问题,人们众说纷纭。有人主张法律必须支持道德,道德的要求重要到一定程度就必然转化为法律要求,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也有人坚决反对这种做法,认为这是法律道德化和法律万能论的危险尝试。在著名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的《自由论》中,他提出了两个原则:其一,任何行为,只要不危害或妨碍他人,即不应加以干涉;其二,法律没有实施道德的责任。 因此,在立法时,应该依照道德规范来制定法律,但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体现在法律中,这对立法者来说,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第三,引进判例法,以弥补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彭宇案虽然告一段落,但因为助人为乐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的,在国内却是首屈一指,尽管判案结果并不尽如意,但最终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在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之前,引进判例法是必要的,以后再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可以援引以前的案件。
  第四,借助媒体来宣传和褒扬道德。在道德逐渐远离人们的视线的同时,除了运用法律来加强人们的道德观,也应该运用各种媒体来宣扬道德,对人们进行感化和教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单靠法律来规制人们的行为的单一性和不灵活性,有利于解决道德与法之间的矛盾。
  第五,法律在内容上也应该相应的作出一些调整。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改变,但并不是说抛弃固有的道德观念,而是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发生的一切事件,包括“彭宇”案,在日本,捡到别人的财物,失主必须付给捡到财物的人一定报酬,报酬应占该财物总价值一定的比重。一方面拾金不昧的行为受到了法律保护,而另一方面对于失主而言,他丢失物品,就应当承担保管不善所带来的金钱方面的处罚。无论做什么行为,都应当考虑到所要承担的风险,应当做一个理性的守道德和守法的好公民。因此,我国的立法应及时在内容上进行调整,以保护守道德的行为。
  
  三、意义
  
  2008年3月15日,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而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本案件结束了,但是助人为乐反被诬的不道德的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道德与法的冲突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法律应当及时保护助人为乐者的合法权益,将保护这一行为写入法律中,使整个社会向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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