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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除名后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我处有一职工于1978年参加工作,1995年1月17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满释放后,由于原工作期间,该员还短盖公款14万余元。为收回款项。企业暂禾作其它处理,谈员亦未上岗工作。至2001年其所短差款项禾收回。工程处对该员给予除名处分。现本人要求企业在改制时将原在单位工作的工龄纳入改制进行经济补偿。请问该员在企业改制时原工龄是否有效。能否享受经济补偿和与本企业职工其它方面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