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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降低错案追究制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的巨大负面效应,保障法官执业安全、精准惩戒法官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法官惩戒制度与监察制度合理衔接成为现阶段对法官惩戒的主要手段。惩戒主体界限模糊、惩戒事由不清、惩戒委员会依附性过强等都是我国法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监察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有助于增强法官惩戒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同时法官身份的多重性及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全覆盖性使二者有序衔接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从宏观构建上建立二者有效衔接就要明确惩戒主体、厘清惩戒事由、制定惩戒措施,从微观运行上做好启动、审查及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