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GATT及WTO关于豁免成员方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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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特别是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收容审查以来,以劳动教养为代表的违法犯罪问题的处理成为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特别是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中国民主与人权事业及国际人权斗争中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问题。无疑,轻罪处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具有非同一般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面临一系列重大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问题。我认为,可以从理论创新、制度确认和实践改革三个方面和层次进行思考:以理论创新为先导,制度确认为核心,实践改革为动力。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税法能否得到普遍适用,直接关系到其调整目标的有效实现,其中蕴含的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税法的普适性问题。税法的普适性(universality),作为税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理和原则对于评价和完善一国的税制,分析和解决税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有限责任合伙,英文原文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简称LLP),是近年来在美国合伙法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一种适用一般合伙法的新的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这种新的合伙形式从发端到比较成熟与普遍接受,总共不到十年时间。尽管如此,它在美国已经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事实上它的活动已经超出了美国本上的范围。
依据习惯国际法规则,一国得自由地决定外资的准入问题,依据其国内立法和外资政策,禁止、限制、允许或鼓励外资进入其领域内活动,设定禁止、限制、允许或鼓励外国资本运作的具体规则,并无国际法上的一般义务。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被联合国大会在20世纪60—70年代通过的一系列决议所肯定,尤其集中反映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几个重要文件之中。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立法、各种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立法也反复肯定上述习惯国际法规则。
一谈到农民负担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计算农民负担的程度,然后再探讨其原因及解决办法。然而,对于这样的计算,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农民负担“重”(甚至“过重”)的标准?当然,有时似乎可以回避这样的问题,因为,计算可以表明,农民负担“显然过重”。如果农民的农业收成在扣除各种投入以及上缴的各种税费(即负担)之后,没有盈利甚至亏损,那么,农民负担就“显然太重”了。在这种情况下,无需论证何谓“重”何谓“轻”,只需径直探寻原因及解决办法就可以了。但是,就算是完全消除了“显然太重”的情形,也并不等于解决
1990年代以来,在中国法学界,“解构”(deconstructing)一词已不是陌生的语汇。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方法策略和议事动机,“解构”的叙事进路,伴随其他学科诸如语言、哲学、文学(主要是其中的文学批评)和文化人类学的宣扬和传布,已经逐渐为中国法学学者所关注。但是,现时中国独特的政治法律语境的主旨要义,尤其是法治建设诉求的紧迫挤压,使众多中国法学同仁深感“建构性”(constructive)的理论编织和蓝图更为重要,使他(她)们对法律以及法学中的“解构”保持了高度警惕以至拒斥。在我看来,这种警惕和拒斥
日本著名的中日关系史专家,原早稻田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实藤惠秀在论及清末赴日留学指出:明治年代(清末)的留学教育有两个特征,其一教授的内容并非专门之学,而是普通之学;其二并非正式的教育,而是速成教育。晚清末年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由于需要大批法政人才,许多留学生负笈东渡,在日本学习法政。他们学成归国后,在本世纪的法制近代化的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晚清赴日留学法政以及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进行简单的回顾和检讨。
法律变革是清末新政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从法制史的纵向视角看,这一变革实际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观主体地位的跌落,并最终促成了中华法系的瓦解;而从清末整体性的制度改革即当时人们所说的“变法”这一横向框架看,法律法制的变革只是其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发生在近代中国社会、思想的空前大变故之中。因此,任何脱离或背离了这个重大背景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都是不充分的。然而,过去法学界对法制史(以及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和史学界的研究倾向有明显的距离,法学界更多注重法律文本和制度本身,而史学界则偏重于时代的思想社会背景(当然都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