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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牵涉到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若使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有根本性变化,必须彻底摈除我国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广泛存在于我国的审判活动中。遣成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畸变。必须从当亭人地位的主体性、平等性、复杂性三个方面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大刀阔斧地改革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贯彻当事人为主,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思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公正,真正走入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