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个人数位足迹法律属性的认识偏颇.不仅冲击刑法教义学的体系性.还危及整体法秩序的统一.纵使在实然层面上征表多重法益.但数位足迹更当为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定数位足迹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既可有效规避法规范间的冲突.还对公民个人信息外延的限制有所裨益.未经同意而利用技术手段爬取他人数位足迹的.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采集数位足迹造成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损害的.或为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为之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用户明示或默示同意他人收集自己数位足迹的.因欠缺法益侵害性而不构成犯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