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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强制断水断电,但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能否对企业采取强制断水断电措施。当前环境污染的紧迫性急需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来保障环境行政执法,增设针对企业的行政强制断水断电作为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符合风险预防原则和比例原则,具有合理性,有助于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于探索我国环境行政强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