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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隆基是人权派的核心人物。他以“人权论战”闻名于世,前期是以论政为主,后期以从政为主。他以功用作为视角,认为人权乃是做人的必要条件,并以此为基点构建其人权理论体系。罗隆基人权理论既受英美人权思想的影响 ,从而导致其人权理论所阐释的理想主义在当时中国现实语境下面临两难困境而难有用武之地,但在中国政治思想史有着一席之地,并对以后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难能可贵的是它还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罗隆基人权理论产生的背景
1927年,蒋介石背叛孙中山的革命事业,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蒋介石宣布训政时期开始,然而他所谓的训政根本就是国民党专制的代名词。会上通过的《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将国家的一切权利统归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实质显而易见。在国民党的专制独裁统治下,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民主自由的权利也被肆意践踏。这激起了广大人民和知识分子的强烈不满。
二、人权的概念及意义
罗隆基以“功用(Function)”作为他的人权的根据。从实用主义的哲学观点出发,罗隆基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利。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而做人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做人的条件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层次。首先,做人必须有生命,维持生命是人的第一要素。而要維持生命,就要有衣、食、住、行,所以谋取衣、食、住、行的机会,就成了做人的必要的条件。第二,即使有了衣、食、住、行,做人的条件仍不充分,因为如果在周围的环境里,有人不允许你做人,恃强凌弱、以众暴寡,生命有随时失去的危险,所以人仍然不一定有做人的机会。于是,身体安全的保障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三、人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言论自由
罗隆基在《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提出“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他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发什么论。”同样他在在《论人权》中第35条指出“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以后,进一步的目的在贡献私人的至善于社会,以求全社会的至善。为达到这种目的,国民应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二)专家政治
罗隆基在“人权论战”中发表的文章,有很多是涉及吏治或行政制度的论述。具体文章有:《美国未行考试制以前之吏治》、《美国的吏治法与吏治院》、《专家政治》、《美国官吏的分级》、《现代国家的文官制度》、《现代文明里的世界政治》和《美国官吏的考试》等。在罗隆基看来,公权力制度是属于人权理论的内容。而侵犯人权的现象主要来自公权力的政府,所以法治是人权的保障,而“专家政治”又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
(三)要求法治
在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法律不能产生人权,相反,人权是法律产生的来源和根据。罗隆基认为,卢梭的“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这句话,应是民治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法律的目的,在谋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而只有人民自己,才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么,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因此,人民制定法律本身就是一项人权,法律是人权的产物。
(1)人权理论的影响
罗隆基的人权理论的提出,在当时的思想文化乃至政治实践领域都产生了不小的反响。为其拍手叫好的有之,批评责难者有之.打击压制者更有之。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治力量对他的人权理论有着不同的态度.而这些不同的态度正是我们了解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就中国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而言,尽管他们提出的改良主张各不相同,但在反对专制独裁,所以受到他们的热烈欢迎;由于他的人权主张,是以改良主义为基础的,与左翼知识分子的主张相左,并且他反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所以引起共产丰义者和革命的左翼知识分子的强烈批评;作出最大反应的当然是国民党当局,由于他抨击了国民政府以及它的很多政策,所以国民党当局查封了新月,对罗隆基进行政治迫害,使人权运动以失败而告终。
(2)人权理论的现实意义
第一,他反对专制与独裁,主张对异己的尊重和宽容,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个体权利的保障,正是我们这个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政权所应追求的理想。
第二,他的国家与法律以保障人权为功用的主张,可以督促我们逐步改进国家政治制度与设施,实行民主政治,制定更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推行仁政,施行良法,使我们自觉地不断地向人类的理想状态努力。
第三,他认为人权靠法治的保障。特别在今天,在我们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后,就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创造了前提条件。
第四,对于罗隆基人权列表中的人权,我们当然应该以保障人的生存权为基础,为此,一直以来为我们所忌言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同时,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作为一项重要人权的思想言论自由,更应给予充分的确认和保障。
参考文献:
[1]罗隆基.论人权[J].新月,2005(6).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一、罗隆基人权理论产生的背景
1927年,蒋介石背叛孙中山的革命事业,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蒋介石宣布训政时期开始,然而他所谓的训政根本就是国民党专制的代名词。会上通过的《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将国家的一切权利统归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实质显而易见。在国民党的专制独裁统治下,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民主自由的权利也被肆意践踏。这激起了广大人民和知识分子的强烈不满。
二、人权的概念及意义
罗隆基以“功用(Function)”作为他的人权的根据。从实用主义的哲学观点出发,罗隆基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利。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而做人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做人的条件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层次。首先,做人必须有生命,维持生命是人的第一要素。而要維持生命,就要有衣、食、住、行,所以谋取衣、食、住、行的机会,就成了做人的必要的条件。第二,即使有了衣、食、住、行,做人的条件仍不充分,因为如果在周围的环境里,有人不允许你做人,恃强凌弱、以众暴寡,生命有随时失去的危险,所以人仍然不一定有做人的机会。于是,身体安全的保障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三、人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言论自由
罗隆基在《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提出“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他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发什么论。”同样他在在《论人权》中第35条指出“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以后,进一步的目的在贡献私人的至善于社会,以求全社会的至善。为达到这种目的,国民应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二)专家政治
罗隆基在“人权论战”中发表的文章,有很多是涉及吏治或行政制度的论述。具体文章有:《美国未行考试制以前之吏治》、《美国的吏治法与吏治院》、《专家政治》、《美国官吏的分级》、《现代国家的文官制度》、《现代文明里的世界政治》和《美国官吏的考试》等。在罗隆基看来,公权力制度是属于人权理论的内容。而侵犯人权的现象主要来自公权力的政府,所以法治是人权的保障,而“专家政治”又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
(三)要求法治
在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法律不能产生人权,相反,人权是法律产生的来源和根据。罗隆基认为,卢梭的“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这句话,应是民治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法律的目的,在谋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而只有人民自己,才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么,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因此,人民制定法律本身就是一项人权,法律是人权的产物。
(1)人权理论的影响
罗隆基的人权理论的提出,在当时的思想文化乃至政治实践领域都产生了不小的反响。为其拍手叫好的有之,批评责难者有之.打击压制者更有之。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治力量对他的人权理论有着不同的态度.而这些不同的态度正是我们了解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就中国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而言,尽管他们提出的改良主张各不相同,但在反对专制独裁,所以受到他们的热烈欢迎;由于他的人权主张,是以改良主义为基础的,与左翼知识分子的主张相左,并且他反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所以引起共产丰义者和革命的左翼知识分子的强烈批评;作出最大反应的当然是国民党当局,由于他抨击了国民政府以及它的很多政策,所以国民党当局查封了新月,对罗隆基进行政治迫害,使人权运动以失败而告终。
(2)人权理论的现实意义
第一,他反对专制与独裁,主张对异己的尊重和宽容,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个体权利的保障,正是我们这个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政权所应追求的理想。
第二,他的国家与法律以保障人权为功用的主张,可以督促我们逐步改进国家政治制度与设施,实行民主政治,制定更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推行仁政,施行良法,使我们自觉地不断地向人类的理想状态努力。
第三,他认为人权靠法治的保障。特别在今天,在我们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后,就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创造了前提条件。
第四,对于罗隆基人权列表中的人权,我们当然应该以保障人的生存权为基础,为此,一直以来为我们所忌言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同时,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作为一项重要人权的思想言论自由,更应给予充分的确认和保障。
参考文献:
[1]罗隆基.论人权[J].新月,2005(6).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