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统合能否借鉴欧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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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权之争的问题欧洲已经有解
  
  近代的思想、政治制度几乎都是由欧洲人开启与发明的。欧洲人发明了国家主权观,也创造了民族国家的论述。不过,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汤恩比所说,“主权”与“民族国家”是西方人送给世界的灾难。这种以排他为精神的“主权”信仰,给世界造成了冲突,也没有给欧洲自己带来和平。
  近百年来,欧洲的基督教兄弟们为了主权与国家利益,自相残杀,欧洲人自己尝到了“主权排他”带来的苦果。二战后,欧洲人开始学习“主权共储、共有主权”,欧洲国家将自己的部分主权交给了欧洲共同体,开始了“合中有分、分中有合”、“共有主体、互为主体”的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发展迄今,证明了当时精英们的设计是多么正确:欧盟国家之间,虽仍会有不同意见,但已经可以基本排除战争的可能,它们彼此之间真正做到了“和平发展”与“和平崛起”。
  今日的欧洲联盟,有着共同的旗帜、盟歌、货币(欧元);在机制上,有超国家权力的欧洲议会、欧盟执委会与欧洲法院;在政策上,各成员国有共同的农业、商业等政策。2009年11月,欧盟又诞生了自己的“总统”。
  我们已经很难从传统的观点看欧洲是否算是统一。从形式上看是没有,但从实质内容看,它们已经具备了共有的认同,统一的国家要做的事,它们不已经在做了吗?
  把镜头移开欧洲。当欧洲开始学会如何跨越主权的藩篱时,民族主义与主权仍是全球冲突的一大因素。当欧洲已经走上一体化的主权共享道路时,全球仍在为族群冲突与主权争议闹个不停。两岸也不例外。
  两岸从1949年起处于分治状态,主权之争使得两岸长达40年互不往来。上世纪90年代,两岸在人员往来、经济互动上有了大幅进展,但主权之争仍困扰着双方,也制约了彼此的理性。
  1994年以前,两岸对主权有正统之争,即两岸谁是中国的正统与代表的“谁是中国”之争。但自1994年台湾推动“参与联合国”后,两岸进入了“各有主权”之争。1999年李登辉提出“特殊国与国”、2002年陈水扁主张“一边一国”, 都清楚地显示出台湾放弃与大陆争正统,而是要搞分离。
  2008年马英九执政,两岸关系开始好转,但政治关系却难以开展,关键在于两岸对于“一个中国”仍缺乏共识。经历十余年的政治操弄,不少台湾人已将中国大陆看成“异己关系”,而随着中国大陆政治经济力量的快速提升,台湾对于大陆更有着“被统一”、“被吞并”的恐惧。“异己关系”与“恐惧”所产生的乘数效应,让两岸关系存在着高度的不信任感,从而使得根本互信难以建立。
  处理两岸问题,我们可以读一读欧洲一体化,试着从中找一些启发:有哪些是我们可以借镜的,又有哪些是不同的。
  
  两岸定位不同于欧盟国家定位
  
  欧洲共同体是一种主权的“共储与共享”,即每个成员国将一部分主权交出来,将其“储存”在欧洲共同体内,每个成员国均有权“分享”这些共储的权力。
  对两岸来说,由于两岸分治是内战造成,因此,两岸关系并不是两个主权独立国家间的关系,真正的主权属于中国,两岸各在其领域内分享中国的主权权力。中国的主权为两岸所有中国人“共有与共享”。
  清楚一点说,在地理范围上,两岸同属中国;在法理上,中国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上“中华民国”。或许在国际政治现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是在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等于“是”中国,只有两岸加在一起才是中国。“代表”与“是”是不同的概念。
  从这个角度看,欧洲一体化与两岸一体化最大的不同在于,欧洲一体化是在每个成员国各自独立的情形下进行一体化,两岸一体化应该是在“整个中国”的内部开启。北京对于以“欧盟模式”处理两岸关系一直有疑虑,就是担心如果接受“欧盟模式”就等于接受了两岸各为主权独立的国家。笔者长期主张的两岸统合(即两岸一体化),是以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为前提,两岸在整个中国内部进行各种政策的统合或一体化。
  欧洲一体化与两岸一体化两者相似的地方在于各成员间“平等而不对称”的关系,即在宪法的位阶上,两岸为平等,但是在政治权力上,两岸存在着不对称的现象。在相互的关系上,两岸也是“各为主体、共有主体”。
  基于中国的主权应由两岸全体人民所共有,因此,两岸并不是像欧盟一样“共储主权”,而是“共享主权”——两岸将自己原占有中国主权的一部分权利与对方共同分享。
  在这样的思维下,北京可考虑两岸先制定和平协定或基础协定,相互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有了这个双方共同的保证,两岸彼此接受对方的宪政地位,并不会在法理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个关系不同于香港与北京的关系。而“第三宪”就是两岸未来要创建的新中国宪法。
  我们可以放开思考,不要把“第三宪”一定看成是一部传统的宪法。就像欧盟在2004年开始推动的欧盟宪法,其实是集过去已签订条约的总和,加以精简补充而得,称为《欧盟宪法条约》,本质是条约,但是叫它做宪法。欧洲人在追求统合的过程中,没有被自己在17世纪起发明的主权、宪法等形态所局限,进而创造出对宪法名称的新定义。依此逻辑,欧洲从煤钢共同体条约签署那一天,就开始了“第N宪”的进程。这个N代表一个数字,是会员国数目加一。
  欧洲共同体从1950年代起就开始了主权共储与共享的工作,一连串的共同体条约,让欧洲联盟迄今愈来愈像一个整体。与欧洲统合“从分到合”的路径不同的是,两岸迈向第三宪的路径是一开始就应确定彼此不可分离性,是一种“合中有分,从分到合”的过程。未来的路线则可参考欧洲统合的精神,依需要进行,让整个中国的内涵愈来愈丰富,“第三宪”的权威愈来愈大。
  两岸未来可以透过不同的政治性协定,共同分享原本就属于两岸全体人民的主权。两岸在文化、货币、身份、经济、安全、国际空间等议题上达成高于两岸管辖权的政策,或搭建高于两岸宪政的共同体。未来的两岸协定就像一座支架,涉及政治性的协定是柱梁,事务性的协议是壁墙,当“第三宪”的权威愈来愈高,两岸不就自然成为一体了吗?
  更重要的是,两岸统合是强化两岸对于“中国”与“中国人”认同的良药。欧洲统合经验显示,通过统合的互动、共同政策的实践、共同体机制的参与,原本是主权独立的欧洲国家,至今已逐渐累积了高度的共同体认同。两岸原本就是同文同种,只要统合的机制一启动,两岸人民共同获利,累积认同的速度将远远超过欧洲。
  “两岸平等不对称”是现实的一部分,统合机制正好可以在“平等不对称”的机制下运作。两岸互有所长,各有其短,如何透过共同体的机制使两岸互有所需,各有所取,是完全可以理性讨论的。这方面,欧洲一体化提供了非常多的经验,值得参考。
  
  (作者系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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