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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法对明朝中后期贵州侗族腹地基层自治组织执行习惯法的功能进行了探讨,并对该地区普遍存在的“乡公”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贵州侗族地区存在着独特的双重社会组织,适用两套律法体系。府、州、县和土司执行明中央王朝制定的律法,洞(峒)、款组织和乡公执行本民族习惯法一款约,实行自治,具有独特的村寨自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