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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银发[2008]1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现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