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与“仓至仓条款”

来源 :对外经贸实务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h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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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一批服装拟从武汉发往上海,在上海装上外轮运至洛杉矶,价格术语是'CFR Los Angeles',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为上海.货物在武汉某码头仓库被盗窃5件,此批货物虽然买方事先已经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和战争险,但当买方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承保人的拒绝,理由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风险时,买方对该标的没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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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世界上第一条投入商业运行的磁浮示范运营线在上海通车,这不仅标志着德国开发商在与日本同行在抢夺中国市场中获胜,而且标志着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竞争目标从资本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