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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直以来在道德风险、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贪利、“黑吃黑”以及权利滥用等问题上争论颇多。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假借知假买假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能归究于知假买假行为本身;知假买假者的打假活动可以弥补我国公权机构在打假力量方面的不足;将知假买假行为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和规范,可以促进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