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9月10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乡集团”)发布了一则《关于仲裁事项及其进展的情况说明》,揭开了“7?21”水淹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真相。
城乡集团披露下属北京市京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京水公司”)与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意联公司”)之间的3130万元仲裁案。仲裁案源于当事双方合作在双井村投资危旧房改造项目。
记者调查发现,城乡集团的改制,导致京水公司单方面撤资。随后,双井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卷入了京水公司撤资仲裁案,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村民回迁难以如期完成,“7?21”水淹村庄。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场国企与民企合作的各种纠葛开始浮出水面,一拖再拖的仲裁案完全是为了配合债券的发行,公共利益与社会责任迷失于集团利益。
旧村改造的缺口资金
海怡庄园是2002年经密云县政府办公会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
随着2006年10月京承高速的通车,密云县等北京郊区的房价节节攀升。经分析后,京水公司认为海怡庄园项目具有不用招拍挂、渐进投入、享受危改优惠政策等优点,适合京水公司开发建设。
由于经营策划、设计和施工质量及住宅小区尚未形成等原因,海意联公司已经取得了双井村235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急需尽快启动项目、解决资金困难。
2007年1月29日,京水公司和海意联公司正式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京水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海意联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协调地方关系。
《协议书》约定,如果海意联公司违约,退还京水公司投入资金及30%的违约金;如果京水公司违约,京水公司不得向海意联公司索要其支付的有关费用。
2008年3月,海怡庄园项目进入实际运行阶段,需拆迁双井村农民住房179户。之后,海怡庄园项目经历了规划调整、楼市拐点、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诸多困难。虽然项目进度有所放缓,但基本保持延续开展。
2009年4月20日,为推进北京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北京市国资委宣布城乡集团由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路桥集团”)托管,路桥集团领导兼任城乡集团主要领导。
2009年5月,因京水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工地突然停工。此时,拆迁周转在外的还有160多户老百姓。双井村村民纷纷组织起来向村委会及上级部门提出请求,要求海意联公司尽快复工。
京水公司曾向城乡集团递交的报告,请求城乡集团于当年9月份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然而,新的领导班子未予批准。
为了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从2009年9月20日起,海意联公司分6次共计借款600万元,支付海怡庄园(二期)项目的回迁楼工程款。
2010年1月13日,京水公司突然发邮件称,希望解除2007年1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京水公司海怡庄园共投资3125.44万元,其中包括京水公司拨付海意联公司2885.44万元,及京水公司拨付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住总六公司”)海怡庄园工程项目经理部240万元。
邮件还称,如果海意联公司确认京水公司的投资款后,一次性支付投资款,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解除后,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后,海意联公司曾多次找到京水公司协商继续投资,但并无任何结果,京水公司仍然希望撤资、解约。
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2010年5月,海意联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城建五公司”)签订合同,继续京水公司未尽的新农村工程,回迁安置工程于2010年8月顺利开工。
资产冻结7?21水淹村庄
2011年4月26日,京水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解除《协议书》、要求海意联公司返还投入资金3663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098余元、支付律师费95.6万元。京水公司提起仲裁后,要求财产保全。
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京水公司与海意联公司合同仲裁案,并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决冻结海意联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56万元。
2011年5月29日,因海意联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法院冻结了包括回迁安置房、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海怡庄园31号、迎宾路单号楼79号等资产。
至此,双井村改造项目被全部查封。双井村村委会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解除双井村改造项目查封,改为查封海意联公司的其他资产。事后,北京市二中院解除了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回迁楼被冻结。
北京仲裁委组成仲裁庭,于2011年7月11日、11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直到2012年7月18日,北京仲裁委才下达了裁决书,解除京水公司和海意联公司之间的《协议书》,海意联公司返还京水公司投资的2885.44万元,支付违约金865.632万元及律师费40万元,双方给付义务相抵后,海意联公司向京水公司支付3797.7678万元。
三天后,北京发生了“7?21”特大暴雨,大半个双井村被淹没在水中。双井村村委会估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多万元。
2012年7月25日,双井村村委会致函京水公司《呼吁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下称“《呼吁》”)的一封信,并抄送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路桥集团、北京市城乡集团和海意联公司。
《呼吁》中写到,“在京水公司隐瞒仲裁中被冻结资产中的9号、10号楼有我村回迁村民1-6层楼的事实,双井村大半个村子被淹在水中,是京水公司随意撤资的延误项目进度的恶果之一。”
由于项目一拖再拖,部分村民无法如期入住回迁楼,才发生了“7?21”大水淹村一事。截至记者发稿时,双井村村委会还在等待相关部门给该村村民一个回复。
没有结束的仲裁纷争
记者发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曾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信用评级报告》显示,城乡集团2012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债券信用等级A-1,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A+。 9月4日,记者向大公国际发出采访函。起初,大公国际表示“不接受采访。”
9月10日,城乡集团发布了《仲裁说明》。城乡集团《募集说明书》和《仲裁说明》中披露的双方债权金额3130万元。但是(2012)京仲裁字第0469号《裁决书》中,京水公司不仅提出高达4800多万元的冻结要求,还申请巨额的赔偿金。信息披露和实际仲裁的标的额不符。
《仲裁说明》中显示,海意联存在擅自与他人合作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拒绝向京水房地产返还前期投入。海意联公司副经理李海峰称,“京水公司单方提出的解除合同,海意联公司并不同意。”
同时,海意联公司法律顾问关安平认为,“北京仲裁委委员四次推延作出裁决,涉嫌配合短期融资债券发行,涉嫌欺诈。”
北京市仲裁委秘书局曾在2011年10月27日、12月29日,2012年2月27日、4月27日,共四次,向京水公司和海意联公司发出仲裁《延期通知书》。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做出仲裁裁决。”但是,直到2012年7月18日才下达《裁决书》。
仲裁委在裁决中认定,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部分不属于回迁房,全部属于商品房。记者了解到,京水公司申请仲裁保全冻结的资产中,9号和10号楼的1-6层属于农民回迁房。
海意联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的《撤销(2012)京仲案字0469号裁决申请书》(下称“撤销申请书”)中写到,“因为上级公司投资方向的转变,京水公司不但不按原先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反而撇开自己的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过错。”
海意联公司副经理李海峰说,“京水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实情,使得海意联公司延误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时间,部分拆迁户村民不能按原计划入住。”
海意联公司与京水公司反复协商、投资无望的情况下,在2010年5月与城建五公司签订合同,继续京水公司未尽的旧村改造项目。海意联公司认为,城建五公司进场只是对京水公司2000万元于2009年起不履行合同的补救,其行为的合法性不言而喻。
记者发现,京水公司在海怡庄园项目中部分开支超出常规。
比如,海怡庄园2-7号回迁楼工程,施工单位上报结算金额为4841.9876万元,经北京筑鑫兴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后金额为3419.5065万元,核减金额为1422.4811万元。价格差异的原因是,京水公司的材料费“按高于造价信息的价格计入结算”。
海意联公司认为,“京水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2012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故意隐瞒重大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0469号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撤销。”
目前,海意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京水公司及城乡集团支付因仲裁保全财产数额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金2121.6万元,并承担其他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截至发稿时,本案仍在进行当中。
城乡集团披露下属北京市京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京水公司”)与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意联公司”)之间的3130万元仲裁案。仲裁案源于当事双方合作在双井村投资危旧房改造项目。
记者调查发现,城乡集团的改制,导致京水公司单方面撤资。随后,双井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卷入了京水公司撤资仲裁案,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村民回迁难以如期完成,“7?21”水淹村庄。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场国企与民企合作的各种纠葛开始浮出水面,一拖再拖的仲裁案完全是为了配合债券的发行,公共利益与社会责任迷失于集团利益。
旧村改造的缺口资金
海怡庄园是2002年经密云县政府办公会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
随着2006年10月京承高速的通车,密云县等北京郊区的房价节节攀升。经分析后,京水公司认为海怡庄园项目具有不用招拍挂、渐进投入、享受危改优惠政策等优点,适合京水公司开发建设。
由于经营策划、设计和施工质量及住宅小区尚未形成等原因,海意联公司已经取得了双井村235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急需尽快启动项目、解决资金困难。
2007年1月29日,京水公司和海意联公司正式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京水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海意联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协调地方关系。
《协议书》约定,如果海意联公司违约,退还京水公司投入资金及30%的违约金;如果京水公司违约,京水公司不得向海意联公司索要其支付的有关费用。
2008年3月,海怡庄园项目进入实际运行阶段,需拆迁双井村农民住房179户。之后,海怡庄园项目经历了规划调整、楼市拐点、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诸多困难。虽然项目进度有所放缓,但基本保持延续开展。
2009年4月20日,为推进北京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北京市国资委宣布城乡集团由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路桥集团”)托管,路桥集团领导兼任城乡集团主要领导。
2009年5月,因京水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工地突然停工。此时,拆迁周转在外的还有160多户老百姓。双井村村民纷纷组织起来向村委会及上级部门提出请求,要求海意联公司尽快复工。
京水公司曾向城乡集团递交的报告,请求城乡集团于当年9月份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然而,新的领导班子未予批准。
为了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从2009年9月20日起,海意联公司分6次共计借款600万元,支付海怡庄园(二期)项目的回迁楼工程款。
2010年1月13日,京水公司突然发邮件称,希望解除2007年1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京水公司海怡庄园共投资3125.44万元,其中包括京水公司拨付海意联公司2885.44万元,及京水公司拨付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住总六公司”)海怡庄园工程项目经理部240万元。
邮件还称,如果海意联公司确认京水公司的投资款后,一次性支付投资款,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解除后,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后,海意联公司曾多次找到京水公司协商继续投资,但并无任何结果,京水公司仍然希望撤资、解约。
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2010年5月,海意联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城建五公司”)签订合同,继续京水公司未尽的新农村工程,回迁安置工程于2010年8月顺利开工。
资产冻结7?21水淹村庄
2011年4月26日,京水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解除《协议书》、要求海意联公司返还投入资金3663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098余元、支付律师费95.6万元。京水公司提起仲裁后,要求财产保全。
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京水公司与海意联公司合同仲裁案,并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决冻结海意联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56万元。
2011年5月29日,因海意联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法院冻结了包括回迁安置房、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海怡庄园31号、迎宾路单号楼79号等资产。
至此,双井村改造项目被全部查封。双井村村委会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解除双井村改造项目查封,改为查封海意联公司的其他资产。事后,北京市二中院解除了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回迁楼被冻结。
北京仲裁委组成仲裁庭,于2011年7月11日、11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直到2012年7月18日,北京仲裁委才下达了裁决书,解除京水公司和海意联公司之间的《协议书》,海意联公司返还京水公司投资的2885.44万元,支付违约金865.632万元及律师费40万元,双方给付义务相抵后,海意联公司向京水公司支付3797.7678万元。
三天后,北京发生了“7?21”特大暴雨,大半个双井村被淹没在水中。双井村村委会估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多万元。
2012年7月25日,双井村村委会致函京水公司《呼吁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下称“《呼吁》”)的一封信,并抄送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路桥集团、北京市城乡集团和海意联公司。
《呼吁》中写到,“在京水公司隐瞒仲裁中被冻结资产中的9号、10号楼有我村回迁村民1-6层楼的事实,双井村大半个村子被淹在水中,是京水公司随意撤资的延误项目进度的恶果之一。”
由于项目一拖再拖,部分村民无法如期入住回迁楼,才发生了“7?21”大水淹村一事。截至记者发稿时,双井村村委会还在等待相关部门给该村村民一个回复。
没有结束的仲裁纷争
记者发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曾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信用评级报告》显示,城乡集团2012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债券信用等级A-1,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A+。 9月4日,记者向大公国际发出采访函。起初,大公国际表示“不接受采访。”
9月10日,城乡集团发布了《仲裁说明》。城乡集团《募集说明书》和《仲裁说明》中披露的双方债权金额3130万元。但是(2012)京仲裁字第0469号《裁决书》中,京水公司不仅提出高达4800多万元的冻结要求,还申请巨额的赔偿金。信息披露和实际仲裁的标的额不符。
《仲裁说明》中显示,海意联存在擅自与他人合作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拒绝向京水房地产返还前期投入。海意联公司副经理李海峰称,“京水公司单方提出的解除合同,海意联公司并不同意。”
同时,海意联公司法律顾问关安平认为,“北京仲裁委委员四次推延作出裁决,涉嫌配合短期融资债券发行,涉嫌欺诈。”
北京市仲裁委秘书局曾在2011年10月27日、12月29日,2012年2月27日、4月27日,共四次,向京水公司和海意联公司发出仲裁《延期通知书》。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做出仲裁裁决。”但是,直到2012年7月18日才下达《裁决书》。
仲裁委在裁决中认定,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部分不属于回迁房,全部属于商品房。记者了解到,京水公司申请仲裁保全冻结的资产中,9号和10号楼的1-6层属于农民回迁房。
海意联公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的《撤销(2012)京仲案字0469号裁决申请书》(下称“撤销申请书”)中写到,“因为上级公司投资方向的转变,京水公司不但不按原先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反而撇开自己的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过错。”
海意联公司副经理李海峰说,“京水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实情,使得海意联公司延误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时间,部分拆迁户村民不能按原计划入住。”
海意联公司与京水公司反复协商、投资无望的情况下,在2010年5月与城建五公司签订合同,继续京水公司未尽的旧村改造项目。海意联公司认为,城建五公司进场只是对京水公司2000万元于2009年起不履行合同的补救,其行为的合法性不言而喻。
记者发现,京水公司在海怡庄园项目中部分开支超出常规。
比如,海怡庄园2-7号回迁楼工程,施工单位上报结算金额为4841.9876万元,经北京筑鑫兴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后金额为3419.5065万元,核减金额为1422.4811万元。价格差异的原因是,京水公司的材料费“按高于造价信息的价格计入结算”。
海意联公司认为,“京水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2012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故意隐瞒重大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0469号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撤销。”
目前,海意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京水公司及城乡集团支付因仲裁保全财产数额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金2121.6万元,并承担其他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截至发稿时,本案仍在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