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浙江人大·公报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u_hechu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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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lO月中旬,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收到决定草案后,法制委员会即印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赴临安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12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主要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但对村道的管理则明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为此,有必要对条例相关规定作修改,以与国务院文件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规定,条例规定的路政许可与处罚事项适用于村道,同时将部分行政许可和处罚授权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征求意见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人民政府缺乏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执法力量,难以承担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村道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更合理,也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的内容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内容合法,符合浙江实际,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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