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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相比其他监督形式,询问具有简便性、经常性、针对性和互动性的特点。询问的提出和处理程序相对简单,问答双方不仅可以互动,而且询问都是针对特定问题提出的,又没有次数限制,有利于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但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各地人大绝大多数专题询问都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询问是局限在常委会会议上,还是平时也能提起?
一、在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询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前者指在人代会期间,后者则是指常委会会议之外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但都说明在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以询问。
二、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专门的“询问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经历了从分组会到小联组到大联组(全体会议)的演变过程,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都是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依附于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报告。不少省市人大则是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询问会”。如,2011年7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题询问会”,2011年12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会”等,不仅时间场合与报告审议完全分开,而且使用了“询问会”名称。这一概念的使用,使询问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议,为询问不再依附于常委会会议提供了可能性。
三、在常委会会期之外进行专题询问
一种情况是在常委会会期之外进行与常委会审议议题相关的专题询问。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采用联组会议的形式开展专题询问。但是为了使调研和审议更深入,早在当年3月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成立了内司、财经、教科、城建4个专题小组,各自选取与本专题小组相关的两到三项专项资金进行调研,并在常委会会议之前,各召开1场专题询问会。专题小组的专题询问会程序设计与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基本相似,由一位常委会副主任主持,先由政府部门负责人简要介绍该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再问答,但提问顺序和所提问题不做事先安排,提问者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追问。会场上气氛热烈,随问随答,一人可提出多个问题,应询政府部门倍感压力,除了事先准备全面的书面材料,回答也更细致、具体,对已经答复过的问题补充回答也很常见。相比之下,后来的常委会会议上的联组询问由于提问人、提问顺序、提问问题等在会前已确定,拟询问问题也提前交给政府部门准备,没有追问环节,一问一答形似“照本宣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反映,常委会会议之前的分组询问,提问更深入,回答有针对性,互动更强。
另一种会议之外的询问是在闭会期间独立选题的询问,所选题目与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没有直接联系。2005年5月25日30名深圳市龙岗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专门会议对12个政府部门和1个国有公司进行了多达14项内容的询问,开创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询问的先例。2012年11月22日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询问2012年政府便民惠民实事工程情况专题会议”,也是在常委会会议之外的一次专题询问。实践表明,基层人大常委会比较多地在常委会会议之外开展专题询问,因为选题灵活,能及时适应形势所需,针对性强,不受常委会会议年度议题安排的局限。
四、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
有的省市甚至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常委会会议之外专题询问的地位。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召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显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不是在常委會会议上进行的。
实践在往前走,询问已不仅发生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平时也能提起询问,势必为人大监督打开一个新天地,不仅可以实现监督的经常性,而且将大幅提升人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性和话语权;另一方面,被监督对象也可以借助人大经常性询问机制,及时向社会披露必要信息,提升自身公信力。
一、在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询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前者指在人代会期间,后者则是指常委会会议之外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但都说明在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以询问。
二、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专门的“询问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经历了从分组会到小联组到大联组(全体会议)的演变过程,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都是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依附于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报告。不少省市人大则是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询问会”。如,2011年7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题询问会”,2011年12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会”等,不仅时间场合与报告审议完全分开,而且使用了“询问会”名称。这一概念的使用,使询问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议,为询问不再依附于常委会会议提供了可能性。
三、在常委会会期之外进行专题询问
一种情况是在常委会会期之外进行与常委会审议议题相关的专题询问。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采用联组会议的形式开展专题询问。但是为了使调研和审议更深入,早在当年3月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成立了内司、财经、教科、城建4个专题小组,各自选取与本专题小组相关的两到三项专项资金进行调研,并在常委会会议之前,各召开1场专题询问会。专题小组的专题询问会程序设计与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基本相似,由一位常委会副主任主持,先由政府部门负责人简要介绍该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再问答,但提问顺序和所提问题不做事先安排,提问者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追问。会场上气氛热烈,随问随答,一人可提出多个问题,应询政府部门倍感压力,除了事先准备全面的书面材料,回答也更细致、具体,对已经答复过的问题补充回答也很常见。相比之下,后来的常委会会议上的联组询问由于提问人、提问顺序、提问问题等在会前已确定,拟询问问题也提前交给政府部门准备,没有追问环节,一问一答形似“照本宣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反映,常委会会议之前的分组询问,提问更深入,回答有针对性,互动更强。
另一种会议之外的询问是在闭会期间独立选题的询问,所选题目与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没有直接联系。2005年5月25日30名深圳市龙岗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专门会议对12个政府部门和1个国有公司进行了多达14项内容的询问,开创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询问的先例。2012年11月22日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询问2012年政府便民惠民实事工程情况专题会议”,也是在常委会会议之外的一次专题询问。实践表明,基层人大常委会比较多地在常委会会议之外开展专题询问,因为选题灵活,能及时适应形势所需,针对性强,不受常委会会议年度议题安排的局限。
四、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
有的省市甚至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常委会会议之外专题询问的地位。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召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显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不是在常委會会议上进行的。
实践在往前走,询问已不仅发生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平时也能提起询问,势必为人大监督打开一个新天地,不仅可以实现监督的经常性,而且将大幅提升人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性和话语权;另一方面,被监督对象也可以借助人大经常性询问机制,及时向社会披露必要信息,提升自身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