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能要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来源 :老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yu12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退休工资不能保障,加之老伴体弱多病,我们生活得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虽然收养有一个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但养女在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的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我们在无奈之下,遂向养女要生活费,但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养女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
  读者:肖×
  律师解答:
  首先应当明确,你们有权要求自己抚养成人的养女支付你们的生活费。
  从你的来信看,你养女是从一岁时就由你们夫妇俩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直至结婚成家,后出于某些原因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你们的收入有限,又年迈有病,难以维持正常生活,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给予帮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你们有权要求养女给付相应的生活费用。你们可以向养女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让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她仍拒绝给付,你们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她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
  律师 潘家永(安徽)
其他文献
与反比例函数图象(双曲线)上的点有关的几何图形的面积的计算,是中考中的常见题型,为了让同学们顺利掌握这一类题型.现以2008年中考题为例分析如下。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