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讨薪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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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阶段的特殊“产物”,已经成了现阶段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农民工又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也是我们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为消除称谓上的歧视性,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农业转移人口”取代了“农民工”的称呼。目前,在建筑等行业,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当事人的“讨薪难”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劳动争议的解决也遇到了诸多困难。这些问题缘何产生、怎样妥善解决呢?本文将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争议;困难;对策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房地产行业的降温、经济结构转型步伐的加快,加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占相当大比重的劳动争议是建筑领域农业转移人口“讨薪难”的问题。为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不少地方甚至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对“讨薪难”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判决、优先执行。但是“讨薪难”劳动争议案件却有增无减,并且在审理、裁决和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
  一、“讨薪难”劳动争议难以解决的原因
  农业转移劳动者“讨薪难”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除受楼市低迷、相关企业资金紧张的大环境影响外,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用工体制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转移劳动者服务的用工单位多为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甚至是个体包工头,这些用工单位大部分没有严格的用工计划和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有的甚至根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村转移劳动者大多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无组织的季节性、临时性异地打工,因而很少有人与用工单位签订长期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劳动保障条件等仅仅是口头约定。该结算工资时,用工单位经常以种种借口,拖欠、克扣工资和福利,使务工人员有口难辩、甚至是有债难讨。
  2.行政监管和处罚不力
  由于劳动保障部门监管缺失、执法能力较弱、强制手段有限、对用工单位的违法惩处力度不大等原因,致使一些“雇主”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长期存在,尤其是当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亏损、“三角债”缠身等情况时,很容易出现拖欠农村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讨薪难”问题也就随之出现。
  3.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审理、裁决、执行存在困难
  (1)确定用工主体难。农村务工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由于现在建筑工程普遍层层转包,有的甚至专门实行劳务分包,让包工头自己去雇佣工人,导致大量不具备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建筑行业。这些用工单位大多不与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临时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务工人员干完活讨要工资时,常常连给谁打工都搞不清楚。因此,仲裁机关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就要多次追加、变更诉讼主体。
  (2)选择判决依据难。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既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又涉及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法律效力层次不同的规定。由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冲突,给审理和判决带来了很大困难,以至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却五花八门甚至相去甚远。例如:按照现行法律,可将务工者被拖欠的工资视同一般债权,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些正在执行中的法律条文互不衔接、相互冲突甚至自相矛盾,给案件的审理、裁决带来了很大困难。
  同时,现行的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有很多含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2004年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不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责任;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单独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由于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审理和判决中无章可循、甚至是无所适从,也为案件的“人情判决”、徇私舞弊提供了方便,严重破坏了司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3)及时结案难。拖欠农业转移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多次讨要、协商、调节无果后才提起诉讼。诉讼中,用工单位常常利用自身熟悉“规则”、人脉广泛、聘有专职律师等优势,充分利用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时间,合法地拖延,使得案件一拖再拖、难以及时结案。由于时间成本高昂,很多农业转移劳动者根本拖不起,这也是他们讨薪过程中宁可铤而走险也不愿走法律途径的主要原因。
  (4)执行兑现难。有关部门虽然作出了裁决,但在执行过程中用常常出现用工单位财产早已转移、资金早已抽逃、老板早已“蒸发”等问题,法院根本无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使得费尽周折作出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二、对策与建议
  究竟如何有效解决“讨薪难”劳动争议呢?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主体的用工行为
  要不断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主体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建立用工单位信用资格审查制度,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在参加项目竞标、招工用工等环节进行严格的限制;要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务工者的法制观念、职业素养和岗位竞争力,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增强其职业的延续性、稳定性,尽量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机率;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变农村务工者在薪酬议价和工资结算中的被动地位;建立农村务工人员工资第三方支付制度,开发商、施工方在项目启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民工工资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建议政府建立农村务工人员工资救助基金,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和保障制度,对于用工方逃逸、企业破产等极端情况,要做到未雨绸缪、妥善处置。   2.强化劳动用工监管,加大劳动用工违法处罚力度
  毫无疑问,劳动用工执法监管不力、用工方违法成本太低,是“讨薪难”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强化监管、加重对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处罚力度,不但追究用工主体拖欠工资的给付责任、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违约社会责任,切实落实《刑法》中关于“欠薪入罪”的有关条款,提高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以杜绝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3.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提高“讨薪难”案件执法效率
  首先要从立法方面明确工资的给付主体。目前,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工单位是工资给付主体,承担拖欠工资清偿的直接责任、主体责任;但在用工单位把工程层层转包之后出现的拖欠工资清偿责任却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拖欠工资的给付主体:如果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将工程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有发(转)包方承担拖欠工资清偿的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治理用工单位的违法转包和非法用工行为。其次,要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有效时限。应该修正《劳动法》关于“提出仲裁时效期间为60日”的规定,甚至可以将对劳动者的欠薪视为一般债权而适用两年的时效期间,让讨薪者有更多时间搜集有关证据,解决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第三,要简化审理、裁决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可以考虑取消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审理过程中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力,减少当事人、特别是讨薪者的诉讼成本,这也是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简化讨薪者工资救济程序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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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宋娟.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N].学习时报,2013-05-27.
  作者简介:宋金良(1968-11),男,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族:汉族,职称:高级讲师,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类相关专业的教学与研究。
  宋金良,高级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类相关专业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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