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园取名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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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还没有哪个公园的名字能够像宁波的“日湖公园”这样,引起如此长期的争论。历史上的宁波曾有日月二湖,是为古明州,日湖已消逝在漫长的岁月中,而月湖仍在。2002年宁波市有关部门在非日湖遗址的江北湾头附近兴建了一座大型城区公园,借用“日湖”之名暂名为“日湖公园”,随即引发了长达5年的争论。
  这期间有过媒体大讨论,有过专家联名上书,有过公证投票,围绕公园名称究竟能否启用“日湖”名号,民众、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各有理由。一座公园的名称,为何也能引发轩然大波?
  
  地名也有公益与私利
  
  2002年公园始建。据建设单位——宁波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介绍,在工程建设中为称呼方便,有人提议公园的湖面挺大,干脆与月湖公园对应,就叫“日湖公园”。这只是个暂时的名字。
  2004年公园落成后,由宁波市城管局牵头,召开了一次有市人大、政协、教育、文保、建设等部门共23名代表参加的命名听证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会议主持者在表决前强调,以表决结果为准。结果,无一人赞成以“日湖”命名。然而这个结果并没有被采纳,“日湖公园”的名字继续传播。
  宁波市很早就制订了《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并按此《办法》设立地名办公室,宁波市的地名命名应该由地名办管理、审批。按宁波市地名办的人介绍,在施工时,有些名称可以内部使用,但一旦公开,就要有一定的报批手续。可是这座公园直至2005年8月底,也未报送市地名办。后来进行了补充申报,但政府仍没有结论。
  随着时间推移,“日湖公园”这个名字为越来越多的市民所接受。赞成的市民说,日湖曾是宁波古城的骄傲,现在新建的公园借名日湖,使她复活了。这种“古为今用”的方法,让宁波历史文脉得以弘扬传承,是好事,为何要反对呢?
  反对意见的代表,宁波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者协会会员王介堂认为,历史地名都有所指,地名反映了该地的历史风貌和沧桑变迁,是后人研究历史,按图索骥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旦被易地“借用”,就会造成历史名称的混乱和史料上的名不副实。
  对于坊间种种争议,甚至过激言论,宁波政府部门一直低调静观,甚少公开表态。直到2007年争论进入白热化后,宁波市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见》,但对于“日湖公园”的名称如何处理,有关部门仍未有倾向性意见,于是宁波一些史学文保专家提出这是政府行政不作为,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点评】
  程溪(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在这起事件中成为关注的焦点。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与决策者,对此类事件有绝对的影响力和支配权,但是政府选择了刻意回避的姿态,这首先归因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起事件的发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地名管理中的滞后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性。造成现在这种情况,正是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主动申报审批,地名办不及时介入导致。即使按照某些政府人员所说建设单位后来进行补充申报,依照《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报,审批决定;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30日内作决定。逾期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如今的时间早已不止30天,当地政府在逾期的情况下并没有拿出最终的方案,等于造成了变相“同意”。
  采取回避姿态的另一原因是,行政过程中存在“官本位”思想。关于“日湖公园”名称的争议不绝于耳,不仅专家学者的意见未被采纳,包括命名听证会的意见也被忽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见》,“日湖”公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缺失,但意见的出台并没有促使政府解决当下的问题,却有可能成为“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的借口。可以说,正是这种以部门为主体的行政思路妨碍了事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途径。
  冯锋(中国科技大学MPA中心)
  最根本的,是商业利益对政府的俘获。
  在这起热闹的正名事件中,“日湖”背后的商业因素似乎没有给人多么深刻的印象。要回答商业利益在这次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我们可以再看政府的表现。为何在明知可能背负“行政不作为”的骂名情况下,地方政府仍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而是任由事态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乐于看到通过正名事件引发大众对新建公园的主动关注,提升这一区域的经济价值才是真正的目的。据报道,宁波市有关部门环绕“日湖公园”规划了一个新的商务区和特色街,而在湖边落户的有多个高档房产项目。原来这里冷清偏僻,正名之争为这一区域赢得了极高的人气,给当地的商家带来丰盛的利益回报。一旦政策问题获得了利益团体的关注,并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力和影响力在特殊时点给政府施加压力,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政府被利益俘获也就为时不远。正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政府的不作为提供了暂时的“避风港”。
  由于法律的缺位,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和商业利益对政府的俘获才会导致事件越来越向不可预知的方向发展。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宁波市政府通过出台《意见》,也让我们看到了当地政府今后在处理类似事件中的决心。该《意见》指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地名管理部门沟通信息,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适时参与项目的规划会审,做到城市地名与城市规划协调发展。此外,《意见》规定,地名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可通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应该说,在地名管理这类公共事务上,如果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的规范化操作,政府部门的有效执行,加之舆论的强力监督,利益这把“矛”要刺穿法律这张“盾”的难度和成本会提升很多。
  
  民意与法律的博弈?
  
  在“日湖公园”冠名争议之初,宁波市城管局曾在网上征求市民意见,结果是日湖公园得票最高,占38.7%,其次为明湖,占25.8%。到2006年8月,宁波当地一家媒体刊出题为《我可以用你的名字吗?日湖》的整版长文,称“为了宁波不后悔,受宁波市地名办委托,我们再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再次倾听民声,供决策者参考”。并提出,“投票结果将由公证部门公证”。
  对于“日湖公园”的“全民公决”,一些市民认为,此举不失为解决纷争的一个办法,“日湖公园”作为一项市政公共建设项目,把冠名权交给市民,显示了政府部门尊重民意,也是市民在城市公共事务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的生动体现。
  但也有部分学者专家对此表示疑虑。他们认为,首先“日湖公园”的一些做法是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而不是暂用名“转正”的问题;其次,对于地名管理,浙江省和宁波市也有《地名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地名命名的特点是“指位性”,即文物古迹建筑物必要时可易地保护,“日湖”作为专用地名是不允许易地保护的。
  全民公决结果,有近6万人次参加投票,其中67.26%赞成使用“日湖公园”这一名称,32.5%持反对票。而事先承诺的“公证部门公证”,因“程序不符”未能兑现。
  这样的结局引起了更大的风波。支持者称,既为全民公决,少数应服从多数;而反对者则表示,地名之争应该服从法律程序,而不是服从所谓的“民意”,因为一般市民,尤其是年轻人不了解日湖这段历史,对地名法等相关法规也知之甚少,让他们参加投票,往往只是感情用事。
  这就产生了疑问,民意公决能够代替法律程序,成为最终决策的依据吗?
  
  【点评】
  浦善新(中国社会新闻出版社)
  从法律程序上分析,地名命名至少需要经过申报、立项、审批、公布实施4个过程。民意调查、专家投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地名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审批、科学决策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尊重民意、倾听民声的有效形式和渠道,也是市民在城市公共事务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的生动体现。
  但民意调查、专家投票的结果只是决策的依据之一,即使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本身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代替法律作为决策的依据。因此,这里既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经过全民公决就可理直气壮地使用日湖之名”的问题,也不存在“专家意见优先于普通百姓”、“一般市民,对相关法规知之甚少,参加投票只是感情用事”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日湖公园”建设之初没有遵循“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对名称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立项、审批、公布实施。民意并没有和法律产生博弈,只是法律法规被轻视了。
  对于问题的最后解决,笔者认为应由公园管理机构正式向当地政府申报命名方案,政府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审批公布后实施,公园的名称考虑到“日湖公园”已为当地广大市民所熟悉和接受,周边很多派生名称也多使用“日湖”,重新改名需要一定的成本,建议采纳《宁波市志》主编、著名学者俞福海的意见:既然大家都知道历史上有个日湖,并且有很多市民已经接受日湖公园这个名称,不如在前面加个新,新日湖公园,既区别历史上的日湖,又让人觉得新公园像老的日湖那样美丽。
  建设单位擅自命名、更改地名、“谁建设、谁取名”的现象在国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日湖公园”命名这个案例值得借鉴,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应更规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政府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的标准名称,使类似的命名风波不再重演。
  
  商业化运作的法律底线
  
  “日湖公园”一带,地处宁波北郊,以前地段偏僻,近年来,宁波市有关部门环绕“日湖公园”规划了一个新的商务区和特色街,在湖边落户的还有多个高档房产项目,以“日湖”美丽的水景为主要卖点的广告铺天盖地。政府有意无意中参与并推动了正名之争,为这一区域赢得了极高的注意力,无形中点燃了当地的经济。
  宁波虽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见》,但并无实际行动。大量以“日湖”为名的宣传、广告仍在继续。据王介堂介绍,“日湖”这个历史地名从唐代至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本身就是文化遗产,如今又在城北搞个所谓的“日湖公园”,容易让后人混淆不清,张冠李戴,给宁波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留下遗憾。
  
  【点评】
  傅联丰(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日湖”不只是一个地理名称指谓,在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暨第24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上,地名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日湖”名称之争,我们不难发现,作为地名的文化遗产被商业开发忽悠了一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找到一个资源保护与商业开发的平衡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需要明确其主体责任和基本原则。在以保护为前提的制度框架内和在保护其原生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整合能力,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道路。应该看到,在市场主导下,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联姻”,走向繁荣,呈现双赢的效果,无可非议。但开发利用重于保护的功利思想,终究不能作为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选择。每一种文化都有生存的权利,作为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见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生存权就是首要义务,而不是要通过保护换取显见的经济利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坚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是一个关键节点。如果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目,过度包装、过度商业化,将会得不偿失。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要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迎合市场,而是需要改变民众自身文化需求,需要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精神。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中,法律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通过立法设定“防火墙”,划定不可逾越的界限,确保这些遗产不至于因开发利用而破坏,不至于在经济发展中被忽略其多样化的文化生存权利。现实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没有特定的归属对象,当其遭受侵权时,没有人能作为合法的守护主体。因此,政府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划定界限,并承担起守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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