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又回原单位就业的补偿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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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急呈
  申请人教某系某企业员工,2005年辞职后,于2008年又回原单位就业。2013年末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并准备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工作年限时,申请人提出要将本人辞职前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内,被单位拒绝后,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计算工作年限是不是计算我在这个单位的工作时间?辞职前的那段时间难道我没在这个单位工作?为什么不能都计算在内?你们这种计算肯定是按照对你们有利的来。
  被诉人
  申请人当时离开我们单位,是他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把这段时间也计算在内,那相当于当时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很显然这不合理。单位与申请人再次建立合同,是一个重新的开始。希望申请人能理解。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根据当时申请人辞职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否则没有。申请人又回到原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时间要重新计算。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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