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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贪污案件。青海省××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在新注册二建公司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增加27.5%的个人股份非法占有,价值达人民币1038.6143万元。辩护人以股份在没有以利润形式分配到行为人手里时,不能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为突破口,着重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论述被告人许××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律特征,不够成贪污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许××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