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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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述评,指出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点,分析总结近代中国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探寻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政思想 法治建设 经济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01-02
  
  近代中国宪政思想是在西方列强侵略、民族危机的情况下,以救国强国为目标被引入中国而产生的,具有与西方不同的显著特色。分析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征和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评析
  (一)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点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遭到破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以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在总结鸦片战争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吹响了向西方资本主义学习的号角。早期改良派在向西方学习、寻找拯救中国良方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初步的民权和设立议院、实行君民共主的宪政主张。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广泛传播西学,掀起了自上而下的变法维新运动,提出了比较完整系统的兴民权、争民主,建立以设议院定宪法为核心、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宪政思想。戊戌变法失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宪政思想。上述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具有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救亡图存的时代性、主权在民的民主性和建立以民权为价值取向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性的特点。
  (二)近代中国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
  1.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政治动力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一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处于一种结构上的超稳定状态,除了君主之外,其他所有的社会集团都不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君主权力高于一切,神权、族权最终必须服从于君权。这种社会结构形成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大一统局面,没有一种超越君主权力的权威。法律、道德和宗教都必须为皇权服务,都是统治者与政治家手中的工具,因此,皇权成为分配社会权利唯一的源泉,公平地分配政治权力、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规则由于没有多元的利益集团这一社会基础而无法产生。
  2.近代中国的经济条件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经济基础
  从宪政产生的历史看,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占居支配地位的经济始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并且长期执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到近代也没有什么改变。这种经济密布于广袤的国土上,充斥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大批农民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剩余农产品不多,无法形成农业的商品化。虽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萌芽已缓慢发展,但商人、商品生产并得不到封建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自由的经济交往和财产所有权无从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积极性必然大大降低。这些经济条件不仅不会产生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等宪政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反而会成为滋生等级特权、家长统治、君主专制、轻权利重义务等观念的基础,成为并且已经成为阻碍和破坏宪政的经济绊脚石。
  3.在传统农民占绝对多数的中国缺乏实现宪政所需要的社会力量
  市民社会是宪政的真正发源地和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形成的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代中国占主体地位的是小农经济,与此相适应,农民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近代中国的农民依旧受着封建的神权、政权、父权、夫权的压迫和束缚,伦理纲常仍然是他们所具有的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仍然超不出封建的忠孝节义、仁义道德的藩篱,他们不可能成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阶級基础和社会力量。
  4.近代中国的文化条件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文化环境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学说。它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强调家国同构、义务本位、道德本位、重刑轻民等具有深厚公法传统的法文化。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思想一直没有与世俗权力相分离,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封建专制得到了纲常伦理的强有力的支持,儒家思想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这样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现实中伦理代替法律,伦理具有法的效力,使得中华法律文化成为礼法文化,中国的礼法文化不仅不会支持君主、平民之间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抑制各种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主张自己的权利。社会意识中出现了人对自然力量的依附,不能从这种礼法文化中分离出一种超世俗的正义标准,也就不可能产生宪政意识,更不可能与皇权相抗衡,而我国民众长期处于皇权专制、礼法统治之下,绝大部分中国人对皇权产生了依赖感,没有尊重法律规则的传统,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根本不存在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宪政观念。因此,近代中国虽然制定了体现民主政治的宪法,但文化主导因素并未改变,人们很难从儒家思想中摆脱出来,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文化体系不能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二、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许多伟大的成就,但法治建设中仍存在着皇权思想根深蒂固、市场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重人治轻法治和权力至上义务为本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障碍,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我们能否较好地化解这些障碍,将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关系到是否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家关于“君权”“民权”的认识和解读,虽然或多或少带有主观和空想的成分,但它反映了近代一部分先进分子对民众力量的关注,特别是孙中山创立的以民权主义为核心的建国宪政理论,有许多积极的思想,给我们留下了一份丰厚的可资借鉴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并成为当代和未来中国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但封建遗毒仍然大量存在,专制主义和特权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肃清封建遗毒,坚决清除封建专制文化的糟粕,吸取近代中国宪政思想中“民本”“民权”“民主”等思想的精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依法执政,加强依法行政,把中国的一切政治和权力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物质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条件和决定性因素。市场经济本能地、内在地要求法律的权威至上,要求法治。因此,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个人私有财产的不断积累和增长,必然导致要求承认和保护个人权利的诉求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行使权力范围的空前扩大。随着这些权利广泛而切实的实现,我国公民的民主宪政意识将会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在社会上培植法律至上的意识,形成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的多元化。市场经济不仅促进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平等化、自由化和政治关系的民主化,而且还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和政治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主宪政观念不断形成和发展,从而最终导致法治的实现,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是市场经济向深层次发展的结果。今后,中国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全面小康和和谐社会为目标,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没有法治文化的根基,法治只能走向失败。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于传统的关注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们开始新的法治建设的起点。近代中国一部分宪政思想家在传统法律文化处于被排斥状态、甚至被彻底否定的历史情况下,为了民族自救、发奋图强,一定程度上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理性的批判、自觉的反思和有选择的继承,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思想。早期改良派以全新的视角来审视西方的法律文化,并有意识地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接受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提出君民共主的宪政思想,实现了中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初步融合。资产阶级改良派从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积淀的丰厚思想营养,作为变法维新的理论依据,把西方的宪政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结合起来,提出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宪政思想。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派代表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民主宪政思想,是孙中山在推翻封建帝制,创建民国的斗争中,分析西方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种种“流弊”,把西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学说的精华和中国古代任用官吏的考试权、监察权的传统政治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起来创新的结果。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批判地吸收、积极转化和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和合理因素,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三、结语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动力性因素主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律文化和民众的法治需求等。中国未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批判地继承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积极因素和合理成分,吸取近代中国宪政失败的经验教训,吸收和借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促使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公民权利为本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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