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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租时期(1898—1930)威海卫的乡(村)规民约内容极其丰富,类型异常繁多,地域特色十分鲜明,时效性强,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变通性。一般是由居住于该地域范围内的村董、总董以及乡绅阶层共同发起、协商制订的,也有以宗族名义制订的族规、家法类乡规民约,还有一些是由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这些乡(村)规民约事实上就是英租时期威海卫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具有规范、互助和奖惩等功能,它起到了维持威海卫乡村社会既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进而为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