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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责任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但主要是政府的。认识政府责任,应当明确将政府置于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的地位,实现从单一视角向协同视角的拓展,将政府的责任拓展到整个责任社会、拓展到普遍的社会责任感的树立中,在建设责任政府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对于责任社会的践行者、示范者、培育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