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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后,出现了一些公约未作任何规定、或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新问题。为此,一些国家开始摸索新形势下的安全机制模式。针对诸如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海上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等非传统安全威胁,部分国家通过缔结特别条约或修订现有国际条约,扩大了非船旗国在公海等海域的管辖范围;与此同时,美、日等国通过本国或国家集团的单方面行动,对公约中未作明确规定的空白部分或仅有原则性规定的部分通过国内法或国家实践进行“填补式”或“具体化”的适用,促成对其有利的新的制度或秩序的形成。日本在亚洲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