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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以效益价值为本位,有别于民法的人本主义,其更注重经济效益追求,更大程度鼓励商人自治、促进商事交易便捷化,同时亦强调风险的预防和风险责任分配以作为平衡器。效益价值本位的追求凸显了商人营利属性以及更高程度商人自治的私法要求,衍生出效率理念、安全理念等有别于民法的若干理念、原则。又由于商事活动的高风险性,商法的公法干预行为也主要通过风险预防和风险责任分配,来降低社会成本,增进社会效益,但本质上仍是为了商人营利目标的实现。效益价值本位是商事领域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平衡点,也是商法独立于民法的法理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