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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认的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但是在后京都谈判进程中,面临着被重新解释和修正的挑战。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谈判情境,发展中国家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在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地位,需要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气候正义内涵重新审视,正视原则适用中面临的问题,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气候变化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