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仍沿用了传统上的感情破裂说,并列举了4点理由.本文认为这一理由在目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说,有些脱离实际,欠科学、严谨,理由为:(1)脱离中国目前的婚姻现实状况;(2)感情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逻辑上也讲不通;(3)夫妻感情不能代表婚姻生活的全部内涵;(4)给司法机关的实际办案带来困难;(5)易导致婚姻价值观的极端个人主义;(6)与国际婚姻立法的潮流不符.所以,中国应在离婚问题上采用'婚姻关系破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