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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和预防 ,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 ,既是实现这一功能的重要基础 ,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科学性的重要体现。反过来说 ,对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认识 ,又直接制约着赔偿标准的确定。而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时 ,既有赖于对生命权与健康权价值的把握与权衡 ,又须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冲突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 ;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平等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