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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技术证据审核是一种行使公权的行为,本文从此行为的属性方面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 技术证据审核 行为属性 公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技术证据审核是指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对于这一概括,笔者不敢苟同。
技术审核工作的实质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其组织的相关技术专家对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审查提出专业方面的意见、建议,从而弥补合议庭或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形成的技术审核意见,是合议庭或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或者其他技术性证据的效力或证明力的重要依据,其指向或目的是帮助法官完成内心确认活动。《决定》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实行改革,经过五年多的司法实践,许多法院技术审核工作的内容不断丰富,涉及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庭科学的种种问题或事项,扮演的角色类似于日本的法院调查官或法国的预审法官,主要负责技术审核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等程序性事项和对当事人的释明以及证据的审查、证明力的比较等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司法技术审核是一种行使公权的行为。认识此行为的属性,应全面考察行为发生的背景(即在什么情形下,为什么,依据什么发生)、行为指向的对象、行为内容和目的、行为实施主体权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概要地讲,司法技术审核发生在下列情形下:(1)案件进入审理程序;(2)案件涉及了“专门问题”,且业经“专门知识人”甄别、判断,作出结论或证据材料具有技术特征;(3)鉴定结论或具有技术含量的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不从专业技术角度去审视难以认定;(4)依“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法律规定。此为司法技术审核发生的基本情形。
技术证据审核指向的对象是案件涉及技术的证据或材料,如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等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
对技术证据审核的全部内容就是对前述技术证据或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可靠,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其目的在于去伪存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证据审核的主体是法官或合议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技术审核的本质属性应概括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已获取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或技术材料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活动。
司法技术审核不是单纯对已获取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或技术材料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查看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鉴定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是否成立;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更重要的是对有关技术性问题的鉴定与判断;对不同的结论加以识别,找出最符合科学性真实性的作出鉴定结论。技术鉴定的目的除了要帮法官完成自由心证外还要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技术审核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等程序性事项的监督和对鉴定内容真实性、科学性等实质性事项的审核中“审核”二字才是关键,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判断、查证属实才是最主要的。
司法技术审核具有以下特征:
1、司法技术审核行为发生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中,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技术审核与司法技术审核,首先要看技术审核行为发生在何种情况下。比如参加内部审计的审核,就不能叫做司法技术审核,因为此种审核不具有进入审判程序的特征,不是审理案件的需要。
2、司法技术审核行为是审理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说到底就是法官或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运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这里所指的证据是案件所有的证据,包括技术证据。法官或合议庭审核认定技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与审核认定非技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行为性质是统一的,不因为证据类型不同,使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司法技术审核是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与审理割裂。
3、司法技术审核的对象只能是案件涉及的具有技术含量的证据。如果不是针对案件涉及的具有技术含量的证据进行审核,就不是司法技术审核。
4、司法技术审核的目的是从专业角度审查核实涉案的技术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5、司法技术审核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诉讼证据的审核职权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职权的具体行使者是法官或合议庭。
所以,将技术证据审核定义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已获取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或技术材料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活动”较之“技术证据审核是指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更为妥帖一些。
(作者: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资料:
[1]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杨海云,徐波,任倩.构建符合科学规律的技术性证据审查采信机制—以开展证据的技术审核工作为路径.人民法制出版社,2011
[3]时建友.浅谈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制出版社,2011
[4]王俊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审核法律地位及司法技术人员从事司法技术审核工作性质浅析.人民法制出版社,2011
关键词 技术证据审核 行为属性 公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技术证据审核是指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对于这一概括,笔者不敢苟同。
技术审核工作的实质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其组织的相关技术专家对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审查提出专业方面的意见、建议,从而弥补合议庭或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形成的技术审核意见,是合议庭或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或者其他技术性证据的效力或证明力的重要依据,其指向或目的是帮助法官完成内心确认活动。《决定》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实行改革,经过五年多的司法实践,许多法院技术审核工作的内容不断丰富,涉及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庭科学的种种问题或事项,扮演的角色类似于日本的法院调查官或法国的预审法官,主要负责技术审核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等程序性事项和对当事人的释明以及证据的审查、证明力的比较等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司法技术审核是一种行使公权的行为。认识此行为的属性,应全面考察行为发生的背景(即在什么情形下,为什么,依据什么发生)、行为指向的对象、行为内容和目的、行为实施主体权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概要地讲,司法技术审核发生在下列情形下:(1)案件进入审理程序;(2)案件涉及了“专门问题”,且业经“专门知识人”甄别、判断,作出结论或证据材料具有技术特征;(3)鉴定结论或具有技术含量的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不从专业技术角度去审视难以认定;(4)依“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法律规定。此为司法技术审核发生的基本情形。
技术证据审核指向的对象是案件涉及技术的证据或材料,如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等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
对技术证据审核的全部内容就是对前述技术证据或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可靠,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其目的在于去伪存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证据审核的主体是法官或合议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技术审核的本质属性应概括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已获取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或技术材料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活动。
司法技术审核不是单纯对已获取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或技术材料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查看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鉴定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是否成立;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更重要的是对有关技术性问题的鉴定与判断;对不同的结论加以识别,找出最符合科学性真实性的作出鉴定结论。技术鉴定的目的除了要帮法官完成自由心证外还要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技术审核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等程序性事项的监督和对鉴定内容真实性、科学性等实质性事项的审核中“审核”二字才是关键,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判断、查证属实才是最主要的。
司法技术审核具有以下特征:
1、司法技术审核行为发生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中,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技术审核与司法技术审核,首先要看技术审核行为发生在何种情况下。比如参加内部审计的审核,就不能叫做司法技术审核,因为此种审核不具有进入审判程序的特征,不是审理案件的需要。
2、司法技术审核行为是审理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说到底就是法官或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运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这里所指的证据是案件所有的证据,包括技术证据。法官或合议庭审核认定技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与审核认定非技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行为性质是统一的,不因为证据类型不同,使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司法技术审核是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与审理割裂。
3、司法技术审核的对象只能是案件涉及的具有技术含量的证据。如果不是针对案件涉及的具有技术含量的证据进行审核,就不是司法技术审核。
4、司法技术审核的目的是从专业角度审查核实涉案的技术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5、司法技术审核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诉讼证据的审核职权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职权的具体行使者是法官或合议庭。
所以,将技术证据审核定义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已获取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或技术材料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活动”较之“技术证据审核是指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更为妥帖一些。
(作者: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资料:
[1]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杨海云,徐波,任倩.构建符合科学规律的技术性证据审查采信机制—以开展证据的技术审核工作为路径.人民法制出版社,2011
[3]时建友.浅谈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制出版社,2011
[4]王俊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审核法律地位及司法技术人员从事司法技术审核工作性质浅析.人民法制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