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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本应是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的。然而,权力制约问题向来在理论研究中讳莫如深,因为人们往往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下简称马、恩)对分权学说是持批判态度的。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的误解和偏见,只要仔细读一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便会发现他们不仅对分权学说有着公允的评价,而且有关权力制约的思想也是非常丰富的。
一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者不能混淆
在现代意义上,权力一般是指在国家范围内有政权机构统一掌握行使,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的支配力。权力制约,即权力的制衡与约束,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
监督活动可以发生在各种各样的生活领域里,不仅是政治中、经济中,还包括家庭。监督广义上主要是指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的监视、察看和督促的关系,在政治领域中就叫政治监督。制约在广义上和监督是类似的概念,除了具有监督的内涵之外,它的内容比监督还要广泛,它还强调、强制、节制和约束。制约一词具有制止、约束的意思;监督则一般是指督促、察看、监视,预防或纠正错误。权力制约一般是指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的典型模式便是三权分立,即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分立明确且相互制衡。权力监督是指为保障政治权力在正当范围内运行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及纠正等系列活动的总称。通常概念中,权力制约多为描述西方的政治体制时使用,而权力监督理论更多地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使用。
二 马、恩反对权利制衡原则是理论界的误读
人们往往从马、恩批判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的虚伪性,而自然推导出经典作家反对权力制约,只主张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并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视为区别于西方“三权分立”的主要标志。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事实上,在马、恩的著作中,蕴涵着丰富的权力制约的思想。
1.马、恩并未否定三权分立的原则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对分权学说绝不是采取简单的彻底的否定态度的,他们对分权学说的评价首先着眼于分析其产生的历史根源。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奪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做‘永恒的规律’来谈论”。显然,马克思通过分析其产生的背景,肯定了分权是封建君主专制的对立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此,这种阶级分权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并巩固了自己的统治以后,资产阶级把分权制当做自己建立政权的组织原则,马、恩看到了这种阶级分权的性质已经改变,原来反封建的色彩已经消失,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一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这里一方面揭示了分权制作为职权分工、稳定自己的权力范围、达到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的阶级实质,但另一方面,马、恩又肯定了分权制是一种监督国家机构、防止独裁专制的民主政治形式。马、恩认为:“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并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而分权制规定国家权力由不同国家机关来行使,正是起着分工平衡、监督国家机构的作用。
因此,马克思主义在充分认识和揭露分权学说掩盖国家权力的阶级实质的同时,又肯定了国家权力制衡的原则。
2.马、恩曾明确批判集权专制,主张权力制衡
在马、恩的著作中,有着大量的批判极权专制,主张权力制衡的论述。早在马、恩青年时代,他们就对普鲁士国王不仅拥有统帅军队、负责一切行政事务的全权,而且还拥有全部立法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极为愤恨,他们在评论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时指出“书报检查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概念之上的”,还揭露普鲁士专制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1842年,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中论述道:“在那些确实实现(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合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是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显然,恩格斯在这里赞扬了英美法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完全分立,批判了两种权力混合必然产生独裁者的混乱局面。
后人对马恩权力制约观解读出现偏差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一是“制约”和“监督”的词源相同导致早期翻译的混乱,二是列宁对权利监督的强调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权利制约的地位,三是中国领导人在特殊历史环境下促成了受用制约而多用监督的状况。
(作者地址: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0912班政治学理论专业)
责任编辑:周正旺
一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者不能混淆
在现代意义上,权力一般是指在国家范围内有政权机构统一掌握行使,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的支配力。权力制约,即权力的制衡与约束,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
监督活动可以发生在各种各样的生活领域里,不仅是政治中、经济中,还包括家庭。监督广义上主要是指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的监视、察看和督促的关系,在政治领域中就叫政治监督。制约在广义上和监督是类似的概念,除了具有监督的内涵之外,它的内容比监督还要广泛,它还强调、强制、节制和约束。制约一词具有制止、约束的意思;监督则一般是指督促、察看、监视,预防或纠正错误。权力制约一般是指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的典型模式便是三权分立,即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分立明确且相互制衡。权力监督是指为保障政治权力在正当范围内运行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及纠正等系列活动的总称。通常概念中,权力制约多为描述西方的政治体制时使用,而权力监督理论更多地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使用。
二 马、恩反对权利制衡原则是理论界的误读
人们往往从马、恩批判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的虚伪性,而自然推导出经典作家反对权力制约,只主张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并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视为区别于西方“三权分立”的主要标志。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事实上,在马、恩的著作中,蕴涵着丰富的权力制约的思想。
1.马、恩并未否定三权分立的原则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对分权学说绝不是采取简单的彻底的否定态度的,他们对分权学说的评价首先着眼于分析其产生的历史根源。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奪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做‘永恒的规律’来谈论”。显然,马克思通过分析其产生的背景,肯定了分权是封建君主专制的对立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此,这种阶级分权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并巩固了自己的统治以后,资产阶级把分权制当做自己建立政权的组织原则,马、恩看到了这种阶级分权的性质已经改变,原来反封建的色彩已经消失,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一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这里一方面揭示了分权制作为职权分工、稳定自己的权力范围、达到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的阶级实质,但另一方面,马、恩又肯定了分权制是一种监督国家机构、防止独裁专制的民主政治形式。马、恩认为:“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并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而分权制规定国家权力由不同国家机关来行使,正是起着分工平衡、监督国家机构的作用。
因此,马克思主义在充分认识和揭露分权学说掩盖国家权力的阶级实质的同时,又肯定了国家权力制衡的原则。
2.马、恩曾明确批判集权专制,主张权力制衡
在马、恩的著作中,有着大量的批判极权专制,主张权力制衡的论述。早在马、恩青年时代,他们就对普鲁士国王不仅拥有统帅军队、负责一切行政事务的全权,而且还拥有全部立法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极为愤恨,他们在评论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时指出“书报检查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概念之上的”,还揭露普鲁士专制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1842年,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中论述道:“在那些确实实现(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合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是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显然,恩格斯在这里赞扬了英美法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完全分立,批判了两种权力混合必然产生独裁者的混乱局面。
后人对马恩权力制约观解读出现偏差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一是“制约”和“监督”的词源相同导致早期翻译的混乱,二是列宁对权利监督的强调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权利制约的地位,三是中国领导人在特殊历史环境下促成了受用制约而多用监督的状况。
(作者地址: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0912班政治学理论专业)
责任编辑:周正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