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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多年来,国家颁布了很多与控制行政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开展了几次规模较大的整治行政垄断的执法活动,但效果并不尽人意。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对这种非法垄断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控制。为此,必须有与行政垄断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须建立与之相应的归责体系,以便于行政垄断的确实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