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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