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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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利益衡量又称利益平衡,它和价值衡量密切相關,可分为法律制度层面的利益衡量和司法层面的利益衡量,民法即是一门利益衡量的艺术和学问,其目标指向正义。同时,民法中的利益衡量又须遵循相应规则,以避免主观、随意而达到客观、科学化的目标。
  关键词 民法;利益衡量 类型 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利益衡量或利益平衡,是指在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之间调和,以达到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对于利益衡量,学界主要在司法和法律解释学层面理解。笔者认为,利益衡量应包括两种类型,即法律制度层面的利益衡量和司法层面的利益衡量。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不仅存在于司法层面,也存在于法律制度层面。曾有学者提出:“根据利益法学派的看法,法律固在裁判利益的冲突或规范结合之利益或建构性之利益。”笔者则仅以民法原则和主要制度为例进行简要的实证分析、解读。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现代民法为矫正近代民法过于偏护个人自由、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弊端,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以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实质正义。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市民社会成员内部相互对待关系上达到利益平衡,它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诚实、善意无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分别构成权利滥用和不发生履行效力并负民事责任。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是从市民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相互关系上达到利益平衡,它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国家的一般利益和社会一般道德准则。
  民事行为的效力判断。笔者赞成学者主张的“两步走”步骤,即首先衡量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如不带有强烈反社会内容即为有效,其次是对较为纯粹的私人利益的衡量。应从利益方面理性地立论,而非道德立论进行判断。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这样即可实现私人利益之间和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司法层面的利益衡量
  司法层面的利益衡量是对法律制度层面的利益衡量的具体化和补充,它又可分为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和合同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一)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法律须解释才能适用,因为法律通过作为其载体的语言而表达,而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由此也导致法律解释方法的多样性。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具有实际利益,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漏洞时。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涉及法律解释方法的多样性及其位阶关系,按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文义解释是基础,但其概念有多义性,须结合其他解释方法阐明;体系解释的功能在于依法律体系上的关联去探求法律的规范意义,并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立法资料有助于探求法律规范意义;比较法也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其他方法不能阐明法律疑义时应适用目的解释。
  (二)合同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不仅法律解释中会有利益衡量,合同解释中同样存在利益衡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的对立的主观解释规则和客观解释规则。在合同的解释上,意思主义主张,合同解释的目的仅仅在于发现和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在表示和真意一致的情况下,应探求其真意而解释,而不拘泥于其表示的字面含义而成立,即采主观解释。而表示主义主张,只有经过表示的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内心意思如何,非外人所知,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了解的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采客观解释。这两种解释侧重的当事人利益保护也是不同的,其中,意思主义侧重表意人利益保护,表示主义侧重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现代民法多采表示主义以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避免使相对人成为他人难以捉摸的意思的牺牲品,同时,对表意人利益也非完全忽视,相反对其通过规定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制度予以救济,从而达到一种双方利益的平衡。二是补充的合同解释。即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的现象。在英美法是通过“默示条款”来实现的。补充的合同解释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它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作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和效益。这样通过解释的方式使合同发生当事人和社会期望的效力,有助于促进交易的成功,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相应地,在合同既可认定无效也可认定有效的情形下宜通过解释使其有效,以促进交易和效益。
  综上所述,无论从原则、具体制度还是法律解释、合同的解释等方面,民法处处渗透着利益衡量的精神(事实上,不只在民法中,就是在商法、知识产权法中也存在着利益衡量和问题,如公司治理中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中的和解与重整中的利益平衡,海商法对海难救助款项的船舶优先权的“倒序原则”,著作权的期限性及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权的期限性、权利用尽和优先权制度)。这正体现了民法的人性关怀———民法即是一门利益衡量的艺术和学问,其目标指向公平正义(伦理学意义上即“善”)这一至高的法律价值。同时,民法中的利益衡量又须遵循相应规则,以避免主观、随意而达到客观、科学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中国法制出版社.
  [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
  [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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