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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在理论上得到了交易习惯、立法学以及法解释学的支持。然而在适用上,还存在食品消费者概念不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概念混乱等问题,应通过法的体系解释和文意解释予以厘清。同时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当以“支付价款”为基数,而应当因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购买商品的价款”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