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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都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而言存在明显不利,客观上造成了大部分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新司解释"),放弃了上述两个法律所采用的法律推定技术推理思路,基本实现双方对等的举证原则。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此"夫妻债务新司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范围、举证责任分配变化、司法实践中存在难点等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体制与之配套,真正使"夫妻债务新司解释"在实践中维护不知情夫妻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