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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北天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7月3日零时20分,湖北天宇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洞河电站安排汽车接职工下班,途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境内鸦来线117公里450米处翻车,致向延明之妻、向文韬之母曾晓红不幸身亡。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李开明(被告单位职工)负事故全部责任,劳动部门认定曾晓红系因工殉职。同年10月15日,向延明与天字公司在县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