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机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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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成为社会大众、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如何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复杂的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摆在医疗事业改革发展面前的一项严峻而又刻不容缓的课题。诉讼途径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比而言,非讼途径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而现有的这些非讼途径也难以满足日益严重的医患纠纷解决的需要,探寻各种可高效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研究医患纠纷解决的非讼机制迫在眉睫。
  关键词 医患纠纷 非讼机制 社会稳定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名称: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项目编号:4807091554。
  作者简介:喻静,长沙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15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社会上“医闹”事件层出不穷,医患纠纷愈演愈烈,曾被称为震惊全国的三大“医闹”事件还历历在目,其一是广东省人民医院退休主任被捅事件,该事件被称为最伤感的医闹,这让人们意识到医闹不仅仅是一场病房里的冲动,一场医院里的民事纠纷,它更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随地可能要命。其二是被称为最轰动的医闹的北医三院的“巅峰对决”,一方是站在当前中国科研前沿的中科院,而另一方则是中国在妇产科领域属于顶尖的北医三院,这件事的出现,让人们发现医闹几乎已经成为整个医学界的常态,连这些顶尖的三甲大医院也不能幸免。其三是被称为最嚣张的医闹——医生被逼下跪的事件,该事件的出现警醒着人们,医闹摧残的不只是医护人员的身体和精神,接下来,连医护人员做人的尊严也势必要践踏。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成为社会大众、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医患纠纷也逐渐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数量快速增长。近10年来医患纠纷事件总量上增长了10倍,且由于目前社会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疾病发病率不断升高,医院每日的接诊量大增,产生医患矛盾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加上目前解决医患纠纷体制的不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医患矛盾,所以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激增。第二,医患纠纷规模急剧扩大,虽然在大多数医患矛盾事件中,患方主要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作为对抗主体,但是随着医患冲突日益频繁,不仅有家族介入、老乡介入,而且社会恶势力也开始介入,产生了职业性的“医闹”,医患对抗的群体性越发突出。第三,烈度不断增强,从对医护人员产生不满、质疑的负面情绪到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的语言暴力,再到医患之间的肢体对抗,到打、砸、围堵医疗机构,最后演变为伤医、杀医等严重暴力犯罪,医患矛盾冲突的烈度不断升级。医患暴力是医患矛盾最为激烈的表现形态。 如何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复杂的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摆在医疗事业改革发展面前的一项严峻而又刻不容缓的课题。
  二、现有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
  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诉讼途径和非讼途径,对于二者的比较,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非讼途径较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优点,首先是成本效益性:诉讼途径费用昂贵;非讼方式成本低廉。其次是程序便捷性:诉讼途径程序复杂,耗时长;非讼方式快捷简单。再次是纠纷解决的非对抗性:非讼方式一般是双方协商、相互妥协解决纠纷,事后不会再次引起医患纠纷。第二,从两者适应性来看,一方面,非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成本低廉、简单快捷等优点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社会适应性,更适用于当前医疗纠纷事件激增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较诉讼途徑程序的刚性而言,非讼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各种各样的新状况。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如若发生医患纠纷,仅有31.34%的被调查者会选择诉讼途径,其余都会选择自行协商、调解这些非讼途径解决。很明显,不管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实际调查数据来看,诉讼途径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比而言,非讼途径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
  但从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来看,不管是调解还是协商,都有着其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民调解法》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该方式相比于其他途径,具有成本低廉、程序简单、效率高等优点,也因此在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该途径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难以建立专业性长效机制,尽管立法中规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患纠纷时要配备具有一定的医学与法律知识的人,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点很难做到,尤其是因为时间的冲突很难让专业人士每次都能参与到解决医患纠纷中来。第二,缺乏强制性与威严性。由于医患纠纷常常关系到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医患之间的矛盾通常比较尖锐,缺乏强制性与威严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给医患双方产生心理上的约束,其解决效果也因此大打折扣。且据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0.90%的被调查者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非讼途径能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46.27%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效果一般,还有32.84%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缺乏专业性,效果不大。
  而关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这一非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尽管它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具有费用低、程序简单、效率高的优点,而且执行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民调解委会专业性不够这一不足之处,但是,由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在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裁决,而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又大多来自医疗机构,所以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很难令人信服,也因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裁决通常不能使患方满意,难以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据调查数据显示,有59.70%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作用不大,因为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就像“父与子”的关系,肯定存在偏袒行为,有失公正。   至于医患双方协商这一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由于它快捷高效、成本低廉、有利于保护隐私,且减少了纠纷中双方的对抗性,更有利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到双赢的结果,所以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这一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它也有着其固有的缺陷:第一,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缺乏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容易引起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第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处于不利地位,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协商结果。第三,由于协商的随意性、自愿性,很可能会排斥本应介入的司法机关,使本该承担法律制裁的责任人逃避法律的追究。第四,在双方自我协商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第三方的调和和约束,患方可能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且很有可能由于情绪的激动在协商不成时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如破坏医院的正常秩序、打骂医疗人员等最终演化成“医闹”事件。据调查数据显示,70.15%的被调查者认为医患双方信息部不对称是阻碍该方式解决的因素之一,58.21%的被调查者认为患者可能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是阻碍该方式解决的一个因素,还有34.33%的被调查者认为协商结果不具有强制性也会阻碍该方式解决医患纠纷。
  从整体上来看民众对现有解决医患纠纷途径的看法,仅有11.94%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这些途径能完全有效解决医患纠纷,88.06%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这些途径不能完全有效解决纠纷;更有56.72%的被调查者支持建立新方式,并考虑尝试其他途径,34.33%的被调查者认为急需建立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现有的这些非讼途径也已难以满足日益严重的医患纠纷解决的需要,探寻各种可高效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研究医患纠纷解决的非讼机制迫在眉睫。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机制创新研究
  据调查数据显示,关于“哪些因素阻碍了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来顺利解决医患纠纷”这一问题,70.15%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难以让双方在赔偿金的问题上达成一致,67.16%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专门、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77.16%的被调查者认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处于弱势地位,还有44.78%的被调查者认为双方责任义务不明确是阻碍现有的途径解决纠纷因素之一。根据该调查数据以及相关研究,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创新研究。
  (一)证据固定的创新
  1.建立病历信息同步入库管理制度
  医患关系中一个突出的特点便是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让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其中一方面就体现在病历信息的不对称,现有的医院病历信息管理制度除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管,其余是由医院的医务科病案室的专职人员负责保存与管理,换而言之,患者病历信息终究还是掌握在医院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病历信息是鉴定医疗事故不可或缺的一手资料与证据,而医院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病历信息进行篡改,使其对自己有利,又或者即使医院能拿出真实的病历信息证明其无过错,但由于其病历信息一直是掌握在医院自己手中,患方也很难相信该病历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导致患方对医院的不信任甚至使其产生抵触情绪,加剧医患双方的对立以及纠纷的紧张程度。
  而建立病历同步入库管理制度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病历信息同步入库管理制度则是指各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病历管理信息数据库,与各个医院联网管理,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记录患者病历信息的同时也将该信息同步更新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病历信息库中,以此来保证病历信息的完整与真实。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产生纠纷,该制度既可以避免医院为逃避责任而拒绝出示或修改病历信息等情况的发生,也方便患方及时查看病历信息了解真实情况,便于患方维权或者避免患方无理取闹。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64.18%的被调查者认为该制度对于解决医患纠纷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帮助患者在医患纠纷后进行取证,并保证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简而言之就是建立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保持鉴定机构的完全中立,以此来保障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患方的权利,从而缓解医患矛盾。
  一旦发生醫疗事故,首先要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确定,这就免不了医疗事故的鉴定。从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来看,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中华医学会和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看似独立的医学会似乎完全能保持中立作出公平的鉴定,而实际上,中华医学会自成立以来,大部分时间里其正副职领导均是卫生行政部门现任和离任的领导 ,所以在本质上,医学会基本上仍旧是在所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掌控之中,仍然没有改变传统的自我鉴定模式,所以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依旧得不到保障。这是导致患者对医方不信任的重要因素,也是激化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而且根据调查数据来看,41.80%的被调查者完全不相信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能做出公正的鉴定;35.82%的被调查者不确定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能否做出公正的鉴定。所以,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尤为重要。
  那么具体该如何来培育专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来保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从调查数据来看,关于“哪些原因可能导致医疗鉴定机构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这一问题,52.23%的被调查者认为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依附关系是原因之一,58.21%的被调查者认为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使当地的医疗鉴定机构总是偏袒当地的医疗机构,62.69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对鉴定人员做出不公正鉴定之时的惩罚措施是原因之一。所以,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将医学会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剥离出来,不管是其人力、物力、财力还是其他,都不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比如,可以将医学会改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有其独立的名称、场所、人员、财产等,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医学会这一鉴定机构便不再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对其进行监督并根据其监督意见处理相关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医学会这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第二,在专职医疗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由双方当事人将相关资料送到涉事医疗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地区进行鉴定,或者由当地的医学会委托其涉事医疗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这样就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当地的鉴定专家小组对本地的医疗事故进行不公正的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第三,健全鉴定回避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设立回避制度,但并没有设立相关的处罚制度,实践中即使有某些本该回避但并没有回避的情况存在,经查证属实后也仅仅是做出不采纳鉴定意见的处理,并不会让那些本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鉴定人收到处罚,因为没有后果承担,所以会让很多本应回避的鉴定人大着胆进行鉴定,很明显这种情况下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够客观、公正的。   (二)解决医患纠纷非讼途径的创新
  1.建立医事仲裁制度
  医事仲裁制度指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医事仲裁机构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制度。尽管仲裁制度在民商事领域应用广泛,但目前为止,该制度并没有应用于解决医患纠纷,换言之,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医事仲裁制度。
  而实际上,建议医事仲裁制度对于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完善医患纠纷解决的非讼机制有着重要意义。仲裁制度对于高效解决医患纠纷,有着其独特的优势。第一,它有着非讼制度所特有的优点,效率高、成本低,且能缓和医患双方的对立性,有利于医患双方冷静、理性地解决纠纷,这些是诉讼制度无法做到的。第二,相比于协商与调解,医事仲裁更具有威严性,因为其结果具有准司法性,一方如不履行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了裁决的执行力与威严性。第三,相比于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途径,不管是诉讼还是协商和调解,医事仲裁都更具有专业性,能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正如劳务纠纷案件由专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知识产权案件交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等,像医疗纠纷这种专业性、技术性更强的案件,也本应交由具有专业性的第三方来审理,而建立医事仲裁制度,成立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便能很好地弥补现有制度的这些不足。
  而且,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也并不违反我国现有的关于仲裁制度的法律,《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条文规定来看,医患纠纷也可适用于仲裁,所以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不仅具有实践的可行性,能弥补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更好地满足医患纠纷高效、公正解决的迫切需要,还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2.建立律师调解制度
  律师调解制度即律师通过劝说、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解决医患纠纷。形式上,该制度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基本一致,主要是调解主体不同。
  结合目前医患纠纷数量激增、规模不断扩大、烈度不断增强这些特点,律师作为调解主体来解决医患纠纷相比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以及诉讼制度更能满足目前医患纠纷解决的需要。第一,律师调解制度效率高、程序便捷,能应对目前医患纠纷数量激增的社会现状,这是诉讼制度所不能比拟的。第二,律师调解制度相比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而言,更具有专业性,在调解过程中能给予医患双方更为专业的建议,不仅能快速解决医患纠纷,且其调解结果往往也能更好地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减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医患双方事后反悔的情形,能更加高效地解决医患纠纷,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第三,律师调解相比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而言,更能保持中立性,能更好地保证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尤其是可以更好地保护患方的利益,避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过程中“父与子”偏袒的不公正現象,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
  (三)非讼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的保障
  1.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指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过失发生医疗责任或医疗差错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发生医疗纠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诱因是发生了医疗事故,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其中一种情况便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有了医疗事故这个诱因,医患双方便开始处于利益的对立面,可以说医患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最直接的表现便是在双方赔偿金的问题上,赔偿问题往往是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总是想要尽可能地减少赔偿金的支付,而患方通常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这样就使得双方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很难达成一致了。所以此时,有一个分担风险并决定赔偿数额、支付赔偿金的第三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82.09%的被调查者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减少医疗纠纷、转移医疗风险。
  实际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曾在我国进行试点应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医疗责任险, 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 主要特点是“以政府组织筛选保险服务商和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以及医院自愿、独立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第二类是以天津、河南、浙江、广东等省市为代表的, 借助保险经纪人实施保险共同体承保, 各投保医院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投保, 没有独立选择权, 由保险中介参与的第三方调解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但整体效果不佳,存在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不足、保险及其责任等自身的不足以及投保主体不够积极等问题。
  那么,目前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应该考虑哪些问题呢?根据调查数据显示,67.16%的被调查者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愿意购买是问题之一,64.18%的被调查者认为相关法律如责任认定方面的法律不够完善,保险公司不敢承保也一个问题,还有56.72%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结合该调查数据以及相关资料研究,如何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投保率,该保险主要是通过减轻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财务压力,来间接为患者提供权益保障机制,所以关键是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这样才能发挥该机制的重要作用;第二,完善关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责任认定是保险赔偿中的关键问题,尤其是赔偿数额的认定,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处理相关医疗责任保险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存在着划粗线条、规定不够细致等问题,尤其是对于死亡赔偿金这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完善这些法律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营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政府给予财政、政策的支持。就目前情况来看,不管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还是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险种都不太积极,一方面,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逐年提高的保险成本让很多基层机构和医生难以负担,而那些有实力、风险较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又不愿购买保险,这种困境也降低了保险公司提高医疗责任险的动力。而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该险种专业性、技术性太强,很多保险公司自身不具备独立的鉴定医患纠纷责任的能力,且该险种风险较大,盈利空间不够大,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此类保险。所以,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与财政支持,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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