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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起步相对较晚,这就需要参考海外比较成熟、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都已经建立起一套有针对性的应急管理体系,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应急体制与机制,其理论和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不断完善组织结构
1979年前,美国的应急管理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属于各个部分和地区各自为战的状态,直到1979年,当时的卡特总统发布12127号行政命令,将原来分散的紧急事态管理机构集中起来,成立了联邦应急管理局(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FEMA),专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机构协调工作,其局长直接对总统负责。联邦应急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现代应急管理机制正式建立,同时也是世界现代应急管理的一个标志。 2001年发生在纽约的9·11事件引起了美国各界对国家公共安全体制的深刻反思,多头管理带来的管理不力,情报工作失误,反恐技术和手段落后等问题摆在眼前,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布什政府于2003年3月1日组建了国土安全部,将22个联邦部门并入FEMA成为紧急事态准备与应对司下属的第三级机构。两年后,美国南部墨西哥湾沿岸遭受"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由于组织协调不力,致使受灾最严重的新奥尔良市沦为"人间地狱",死亡数千人,事件之后,国土安全部汲取教训,进行了应急功能的重新设计,机构在2007年10月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森林大火中获得重生,高效地解决了加州50多万人的疏散问题。 美国的其他专业应急组织还有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在应急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他们已经拥有一支强有力的机动队伍和运行高效的规程,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从以上应急机构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到,美国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经验和教训中不断成熟,逐渐走向完善。
澳大利亚设立了一套三个层面、承担不同职责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层面,隶属于澳大利亚国防部的应急管理局(EMA)是联邦政府主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性的紧急事件管理;在州和地区政府层面,已经有六个州和两个地区通过立法,建立委员会机构以及提升警务、消防、救护、应急服务、健康福利机构等各方面的能力来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社区层面,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约有700个社区,它们虽然不直接控制灾害响应机构,但在灾难预防、缓解以及为救灾进行协调等方面承担责任。
二、健全应急法制体系
1976年实施的美国《紧急状态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全国紧急状态的过程、期限以及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并对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如警察、消防、气象、医疗和军方等)的职责做了具体的规范。此后,又推出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实施细则,包括地震、洪灾、建筑物安全等。1959年的《灾害救济法》几经修改后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救援范围及减灾、预防、应急管理和恢复重建的相关问题。9·11事件之后,美国对紧急状态应对的相关法规又做了更加细致而周密的修订,现在的体系已经是一个相对全面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现在的美国已形成了以国土安全部为中心,下分联邦、州、县、市、社区五个层次的应急和响应机构,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标准运行的机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的灾害事件。
日本作为全球较早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其防灾减灾法律体系相当庞大。《灾害对策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中央政府、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不同群体的防灾责任,除了这一基本法之外,还有各类防灾减灾法50多部,建立了围绕灾害周期而设置的法律体系,即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应急法、灾后重建与恢复法、灾害管理组织法五个部分,使日本在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时有法可依。
三、重视地方部门与民众参与
加拿大自1948年成立联邦民防组织,到1966年,其工作范围已延伸到平时的应急救灾。1974年,加拿大将民防和应急行动的优先程序倒过来。1988年,加拿大成立应急准备局,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服务部门,执行和实施应急管理法。加拿大的应急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省和市镇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要求,任何紧急事件首先应由当地官方进行处置,如果需要协助,可再向省或地区紧急事件管理组织请求,如果事件不断升级以致超出了省或地区的资源能力,可再向加拿大政府寻求帮助。
在澳大利亚,应急响应志愿者是抗灾的生力军,他们来自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积极参与社区的减灾和备灾活动。州应急服务中心是志愿者抗灾组织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帮助社区处理洪灾和暴雨等灾害,而且志愿者并不是业余的,他们都参加培训且达到职业标准,并能熟练操作各种复杂的救灾设备。
日本政府和国民极为重视应急教育工作,从中小学教育抓起,培养公民的防灾意识;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灾害管理日",8月30日至9月5日定为"灾害管理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防灾宣传活动;政府和相关灾害管理组织机构协同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灾害演练,检验决策人员和组织的应急能力,使公众能训练有素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希斯(Robert Heath),危机管理【M】 2004.01
【2】王良,论国外危机管理机制的特点及启示【J】2008.
【3】孙晓郁等,《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第3期
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起步相对较晚,这就需要参考海外比较成熟、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都已经建立起一套有针对性的应急管理体系,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应急体制与机制,其理论和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不断完善组织结构
1979年前,美国的应急管理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属于各个部分和地区各自为战的状态,直到1979年,当时的卡特总统发布12127号行政命令,将原来分散的紧急事态管理机构集中起来,成立了联邦应急管理局(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FEMA),专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机构协调工作,其局长直接对总统负责。联邦应急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现代应急管理机制正式建立,同时也是世界现代应急管理的一个标志。 2001年发生在纽约的9·11事件引起了美国各界对国家公共安全体制的深刻反思,多头管理带来的管理不力,情报工作失误,反恐技术和手段落后等问题摆在眼前,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布什政府于2003年3月1日组建了国土安全部,将22个联邦部门并入FEMA成为紧急事态准备与应对司下属的第三级机构。两年后,美国南部墨西哥湾沿岸遭受"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由于组织协调不力,致使受灾最严重的新奥尔良市沦为"人间地狱",死亡数千人,事件之后,国土安全部汲取教训,进行了应急功能的重新设计,机构在2007年10月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森林大火中获得重生,高效地解决了加州50多万人的疏散问题。 美国的其他专业应急组织还有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在应急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他们已经拥有一支强有力的机动队伍和运行高效的规程,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从以上应急机构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到,美国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经验和教训中不断成熟,逐渐走向完善。
澳大利亚设立了一套三个层面、承担不同职责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层面,隶属于澳大利亚国防部的应急管理局(EMA)是联邦政府主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性的紧急事件管理;在州和地区政府层面,已经有六个州和两个地区通过立法,建立委员会机构以及提升警务、消防、救护、应急服务、健康福利机构等各方面的能力来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社区层面,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约有700个社区,它们虽然不直接控制灾害响应机构,但在灾难预防、缓解以及为救灾进行协调等方面承担责任。
二、健全应急法制体系
1976年实施的美国《紧急状态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全国紧急状态的过程、期限以及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并对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如警察、消防、气象、医疗和军方等)的职责做了具体的规范。此后,又推出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实施细则,包括地震、洪灾、建筑物安全等。1959年的《灾害救济法》几经修改后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救援范围及减灾、预防、应急管理和恢复重建的相关问题。9·11事件之后,美国对紧急状态应对的相关法规又做了更加细致而周密的修订,现在的体系已经是一个相对全面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现在的美国已形成了以国土安全部为中心,下分联邦、州、县、市、社区五个层次的应急和响应机构,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标准运行的机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的灾害事件。
日本作为全球较早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其防灾减灾法律体系相当庞大。《灾害对策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中央政府、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不同群体的防灾责任,除了这一基本法之外,还有各类防灾减灾法50多部,建立了围绕灾害周期而设置的法律体系,即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应急法、灾后重建与恢复法、灾害管理组织法五个部分,使日本在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时有法可依。
三、重视地方部门与民众参与
加拿大自1948年成立联邦民防组织,到1966年,其工作范围已延伸到平时的应急救灾。1974年,加拿大将民防和应急行动的优先程序倒过来。1988年,加拿大成立应急准备局,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服务部门,执行和实施应急管理法。加拿大的应急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省和市镇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要求,任何紧急事件首先应由当地官方进行处置,如果需要协助,可再向省或地区紧急事件管理组织请求,如果事件不断升级以致超出了省或地区的资源能力,可再向加拿大政府寻求帮助。
在澳大利亚,应急响应志愿者是抗灾的生力军,他们来自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积极参与社区的减灾和备灾活动。州应急服务中心是志愿者抗灾组织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帮助社区处理洪灾和暴雨等灾害,而且志愿者并不是业余的,他们都参加培训且达到职业标准,并能熟练操作各种复杂的救灾设备。
日本政府和国民极为重视应急教育工作,从中小学教育抓起,培养公民的防灾意识;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灾害管理日",8月30日至9月5日定为"灾害管理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防灾宣传活动;政府和相关灾害管理组织机构协同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灾害演练,检验决策人员和组织的应急能力,使公众能训练有素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希斯(Robert Heath),危机管理【M】 2004.01
【2】王良,论国外危机管理机制的特点及启示【J】2008.
【3】孙晓郁等,《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