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在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应用路径研究

来源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jia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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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广场化既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学理划分,更是一种在不特定的开放空间内进行,依靠灵活程序组织,通过法官和非诉解纷主体深度互动裁断矛盾纠纷的司法活动范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活动范式是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的一种子类型.这一活动范式因其具备顺应司法工作发展的新趋势、增进司法权威、节约司法成本等时代价值,在基层司法办案、社会治理和传统民事纠纷处断方面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淄博法院“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经验是对这一司法活动范式的创新实践.通过淄博经验,揭示出在当代司法实践中践行马锡五式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需要把握认知转变、常态化的诉非联动、严格的流程把控、最低限度的合法性审查等应用要点,强化“前重后轻”的资源配置和以群众工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纠纷调解能力等为内容的个性化司法能力建设,将之有机嵌入基层司法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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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关联紧密,既可以置身于营商环境之外,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又可以构成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践行《民法典》也就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与《民法典》在制度功能和调整方式上互通,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化营商环境立法能够被体系替代.其具备政策与法律并存、公私法交融等整合性立法特征,可以构成对《民法典》的有效补充.因此,整合性的营商环境立法也应与《民法典》良性互动.